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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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活动工作经费、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医疗单位(牵头股室)或个人奖励经费.第三条我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全局上一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数的一定比例设定下一年度招商经费,专项管理。第四条 使用我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二)坚持勤俭节约,杜绝

2、铺张浪费.(三)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二、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我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一)重大招商项目经费。经县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和经贸洽谈活动的费用,参加活动的人员工作经费。(二)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原则上每个重点项目专班只申报一次工作经费,金额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个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三)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四)招商引资费用支出标准按国家及我县统一规定的标准核定。三、报批和拨付第六条 各种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医疗单位或牵头股室向局机关报送方案,内容包括:地

3、点参加人员、时间、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再由局机关报送县政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申报的经费预算,由局机关财务室审核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和局机关批准后拨付。重大项目来不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可预拨部分经费,待县政府和局机关分别审定批准后据实结算拨付.第七条 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工作经费与招商引资实际绩效挂钩。招商引资医疗单位或牵头股室股室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先按其所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一定比例预拨,待取得具体招商成果后,按规定拨付余下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没有具体招商成果的,余下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医疗单位或牵头股室自己承担。第八条对招商引资医疗单位(牵头股室)或个人的奖励经费,按县政府颁发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方案,由局机关统一报县政府审批拨付.第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年初预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四、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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