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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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申诉书刑事申诉书申诉人:马某广,男, 年 月 日生,回族,住隆回县桃洪镇,电话: 被申诉人:马某奇,男,年 月 日生,回族,住隆回县北山镇 申诉请求 一,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马某奇量刑畸轻,申诉人不服,现请求隆回县检察 院对隆回县法院(2021)隆刑初字第199 号判决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诉人马某奇对申诉人实施故意伤害构成重伤并且还造成八级伤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 隆回县人民法院只判处马某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明显违法,量刑畸轻。 2,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马某奇认定为自首并且还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幅 度,显然是认定事实

2、错误和故意偏袒他,理由如下a马某奇是网上追逃人员,如果他 真的是自动投案,还用得着网上追逃吗?显然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b,马某奇 住北山居委会一组,离北山派出所不远,派出所2021 年10月18 日打电话要他到 派出所,他2021年10月20日才被派出所控制,时间相差两天,怎么能够看出他是 自动投案的。c,退一万步讲,就算法院要袒护他,认定为自首,也只能适用从轻处罚 的量刑幅度,不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呀!3, 被申诉人2021年4月4日把申诉人打成重伤并且构成八级伤残,到现在为止, 连申诉人的医疗费他都没有赔付,能认定他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吗?4, 被申诉人 2021 年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

3、刑,2021 年4月4日把申诉人打成重 伤,最近他又跟别人发生严重冲突,说明他目无法纪,把违法犯罪不当回事儿,主观 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综上所述,隆回县人民法院对马某奇量刑畸轻事实清楚,法律体现明显,请隆回县 检察院采纳申诉人的请求,对本案提起抗诉。此致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2021 年5 月 10 日刑事申诉书样本申诉人:XXX,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 原系XX省XX市陈埭镇横坂村巡逻队员。家住XX县介福乡福东村137号。因 涉嫌犯于2021年5月 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 17日被逮捕;2021年12月 17日由泉州中院(2021)泉刑初字第203

4、号以“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3月30日XX省高院(2021)闽刑终字 第20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服刑于XX监狱。人:lyd0503,女,1943年5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介福乡,汉族,大学本科。中科院 XXXXXX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退休,系郑XX的表老姑妈。案由:申诉人郑XX对XX省高院2021年3月30 日 (2021)X刑终字第209号 裁定和XX中院(2021)X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21)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 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村巡逻

5、队员,为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与另 一巡逻队员捉住小偷;小偷遭到围观群众怒打,申诉人予以制止;之后,为核实失 主,申诉人离开现场,小偷由另一巡逻队员带回村办公室;申诉人回到村办公室 见其他保安在拷问小偷,但他没有参与;后又出去找作案工具回来,还是以喝茶 避开打人;最后,申诉人为了表示“合群”,并无加害被害人的故意,象征性地在 小偷腿及背部打了两三下;后有“自残”行为的小偷在放回途中原因不明地死去;中 院、高院据此认定为共同犯罪,在未查清小偷真正死因、真正加害人的情况 下,对申诉人的显著轻微行为,重判1 3年。申诉人认为,在“据以定罪、据以 量刑”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

6、凭想象判案,实难体现法 律的公平正义。申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再审,纠正错判。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小偷)死因不明。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是必需排除一切 合理怀疑的,这就必然要求据以定案的案情事实必须完全清楚,那么本案中院 判决和高院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吗?(一) 、“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失血”案情未查清,被害人死因不明: 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1、“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有血迹、其下方地面也有少量血迹等现 场情况。”(中院P8);2、“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 市前,尸体仰卧

7、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中院判决书 P7)。3、另一小偷汪 XX 证言证实:“我与方 XX 被扣在楼梯处的一些铁栏杆上,后 不知怎么回事方XX的头磕破了一个口子流了些血,一直讲口渴、想上厕所、 手很痛”(审讯笔录P044)(中院判决书P6)4、被告人黄XX交待:“我们巡逻回来,看那穿白衣服(方冬海)的头有流血, 问他们为什么会流血,那穿黑衣服的(汪XX)说是那穿白衣服的自己撞墙的,具 体原因不清楚。”(审讯笔录 P115.P112)5、郭XX交待,在晚11点半盘问殴打结束后,他离开时:“有个小偷在楼梯 那里吵,身上有伤,但没有流血,也没有什么异样。”(审讯笔录 P142)。

8、6、经审理查明:在盘问中,被告人黄XX、郑XX、郭XX伙同陈X、许金 条、许振华等人分别持巡逻队办公室内的橡胶棍、木棍等工具及用拳脚殴打方 冬海、汪清明的手脚、背部及身体其他部位(中院判决书P4)以上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言、相互印证的这两处“血迹”的确凿证据 证明了: 被害人“失血”了,它是尸检结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最直观的重要 证据; 被害人头部“失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橡胶棍、木棍打击造成的,因 此,可以确定是小偷“自残”行为造成的,不是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多人 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与申诉人郑XX更是无关。但中院判决书和高院裁定书(下文称“两书”)却没有出示查明这些

9、血迹是如何产 生的?它与小偷方XX的死亡有何关系的证据。这种忽略”与被害人“失血”死亡的 “流血”确凿证据的做法,让人不得不怀疑:小偷的死亡完全有非殴打原因造成 的可能!(二)、两个殴打现场的案情事实不清,导致定罪不准,量刑失当“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分析认为其损伤 系钝器反复打击所致。”这些损伤到底是哪些人打的?用何种工具打的?这些损伤 与死者的死亡有何关联?均没有查清。1、第一重要作案现场(群众怒打)的案情不清楚(1)被盗出租房是第一殴打现场。死者方XX作为一名小偷,在义愤填膺的群 众面前,被群众殴打在所难免,且被打得也不会太轻。黄XX交待:小偷方XX “因在出

10、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指方XX)说他生病 了,我们不信。”(讯问笔录P112.116)这证言说明,方XX在出租房前已遭到致 命殴打,伤情已经相当严重,也许这些殴打的损伤就是方XX致命死亡的主要 原因。完全有可能:即使不存在后面的殴打,小偷也会因群众的怒打已经很严 重而死亡,但对此重要作案现场及产生的后果,在“两书”中却是个“空白”,没有 对此证据进行认定,没有用任何证据来排除可以由此推断的可能性;(2)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中,确认在出租房门口有一本地男青年用木棍打被害 人,那男青年是何人?拿哪条木棍?打什么部位?“两书”均没有提及。尸体检验鉴 定书写有:“右肩胛部有两处中

11、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宽3.8cm”,这表明致右肩胛 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是打击截面超过3.8cm的物体。而现场勘查笔录写到“陈埭 镇横坂村联防队一办公室内,有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 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这表明,在出租房门 口,有人用所带来的那根直径4.5cm的木棍殴打受害人。此外,除了用木棍殴 打受害人之外,还有用什么工具打?致伤程度如何?这些致伤和方 XX 之死有何关 系?这是命案的重要案情。但“两书”中却一点都没有提及在第一殴打现场,被害 人遭众多围观群众殴打致伤的证人证言,而是完全回避,更没有查明众多围观 群众中何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

12、?实施了什么样的殴打?在此基础上,结合 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围观群众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 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实,另一小偷汪清明和被告人黄XX、郑XX的陈述都证明当时有众多围观 群众,都是本地人。为什么这个“本地人”的作案现场的案情反会成为“空白”呢? 为什么对此事实不予认定?(3)、高院认定郑XX参与了第一现场殴打是错误的中院及检察院都已经认定上诉人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可 高院却一意孤行认定郑XX参与了殴打,这是什么目的?!是强化维持原判的正确 性吗?!中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便将二人带至其

13、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在被窃的出租房外,方、汪2人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中 院判决书 P2)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晚9时许,便将方、汪二人抓获并带至 其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在该出租房外,方XX、汪XX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 (中院判决书P4) 中院判决书已经认定:“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被抓时已被群众殴打符合本 案事实,予以采纳,”(中院判决书P9) 中院判决书认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且三被告人归案后 均能交代其犯罪事实,”以上说明:中院判决认定了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但高院裁定书却武断写道:“经审理查明,郑XX、郭XX犯罪事实,有以 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汪

14、XX证言证实,2021年5月14日晚9时许,带 到其行窃的地方,被二名巡逻队员和周围群众殴打”认定郑XX参与第一现 场殴打。(高院裁定书 P4)刑诉法规定不能轻信口供,单凭口供不能定案。所以,口供只能作为辅助证 据,用做印证其他证据,本身证明力并不强。仅凭巡逻队员的口供不能定案。 所以,XX省高院认为的有力证据就是证人汪XX、证人王XX等的证言加上法医 鉴定。然而,法医鉴定不可确信,下面将分析得十分清楚;王 XX 等的证言不能 说明申诉人有什么问题;高院居然让一个再也找不到人的踪影的、唯一的一次询 问笔录、没有任何证据可相互印证的、被抓被打的小偷汪XX的“一句话的证言” 作为判处抓小偷的巡逻队

15、员的刑事证据。其实,小偷的证言证明力不强,一是 因为此案与他有利害关系,小偷有可能以此报复巡逻队员,甚至在回去的途中 加害死者都有可能。不然,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站出 来要求赔偿身体挨打的损失。2、第二殴打现场案情也未完全查清楚:相互印证的证言证实,第二殴打现场 (巡逻队办公室)共有68个人参与盘问、殴打小偷一个多小时,有的人打二、 三十下;有的人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人打得很凶;有的人从开始到结束全过程参与 殴打。(讯问笔录P134.135, 139.142.110.111.118.)本应查明各殴打者分别对受 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

16、的 鉴定结论,确定殴打者各自对受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其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 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两书”同样只字不提。虽然还有 3人以上未归案,但 已归案的 3 人的状况是可以查清的。但“两书”却没有具体查明。各加害人的责 任不清,何以定罪?!何以体现罚当其罪?!(三)、尸体检验欠周全,鉴定结论存在不确定性: 1、尸体检验主要表现为:头部不规则裂创,躯干及四肢多部位的挫伤(部分 表现为中空性皮下出血)。其中头部损伤及躯干部位的损伤是人体要害部位。对 于这些要害部位,没有进行详细检验。如头部,仅检及颅骨情况,硬膜外及硬 膜下没有血肿,未见提及脑组织有无损伤,脑内有无出血改变等。对于尸体背 部,因该部位有大面积的挫伤,应对脊髓进行解剖,以确认有无脊髓的损伤。 在做完系统检验后,如果大体病理未见明确的损伤,还应提取重要脏器作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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