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自考复习资料(2011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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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提纲一、识记知识点1、夏、商、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礼治思想。2、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3、墨家法律观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4、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治国方法是无为而治。5、战国时期礼法结合的先行者是荀子。6、提出“定分止争”观点的是商鞅。7、韩非的变法观点是法与时转则治。8、管仲立法思想的特征是重商主义。9、提出深督轻罪思想的是李斯。10、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于汉代。11、淮南子融合了儒、法、阴阳各家的思想,但其主要思想是道家。12、刘颂重法主张的主要内容是恢复肉刑。13、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思想的是嵇康。14、张斐认为法律

2、的基本精神是礼。15、确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典是唐律疏议。16、柳宗元认为决定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是势。17、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体现在刑罚上为主张恢复肉刑。18、提出“三不足”变法论的是王安石。19、元朝耶律楚材主张治国用儒术。20、明初统治者法律思想的特点是重刑。21、提出“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家是张居正。22、魏源的著名论断是“师夷之长技以制夷”。23、提出“礼乐刑罚起源于农”观点的是龚自珍。24、洪秀全受基督教劝世良言的启发,创立了拜上帝会。25、近代“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代表者是张之洞。26、提倡“变法维新”,坚持君主立宪的是资产阶级改良派。27、清

3、末修律的指导方针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8、在中国近代,主张兼重法治与人治的学者是沈家本。29、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最好的制度是考试。30、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代表人物是章太炎。31、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2、法家把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称作从法。33、朱熹的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存天理,灭人欲。34、丘濬提出的“应经合义”的含义是要求用儒家思想指导立法,改变严刑酷法。35、为了限制君权,范仲淹主张“君臣共理天下”。36、黄宗羲作为明清启蒙思想家,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最高立法原则。37、龚自珍批判腐朽的科举制度,提倡“ 不拘一格降人才”。38、提倡“国家以

4、法治为先”的人是洪仁轩。39、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二、简单记忆知识点1、道家提倡实行愚民政策,消除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主张:“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弃利” 2、秦朝“法治”思想的内容有:法、术、势。 3、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是:安人宁国;法贵简当;德主刑辅;明正赏罚。4、王夫之改革封建法制的主张有:律简刑清;原情定罪;废除酷刑;严于治吏。5、清末修律中“法理派”的主要观点有:法须统一,平等;“平恕”为审断之本;法学盛衰与政治相关。6、子产铸刑书及其引起的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意义有: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它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它否定了贵族的法定

5、特权。7、儒家的德治论主张:以刑辅德;以刑去德;恤刑慎杀。8、荀况对法进行了理论分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9、墨家“兼爱”的特点有:“兼爱”是普遍的爱;“兼爱”是平等的爱;“兼爱”是先人后己,有己有人;“兼爱”以交相利为基础。10、法家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有:法自君出;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三纲”是立法之本;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三、理解知识点1、律学:形成于汉魏时期。依据儒家的经义来研讨,注释法律,对当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2、“大德而小刑”:董仲舒提出的法律思想。要旨是治国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相互为用,其理论根据是“阳德阴刑”论。3、大学衍义补:明代丘濬的著作

6、。该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专门论述了“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阐发。4、五权宪法: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将西方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与中国的考试权、监察权结合起来,组成五权分立的“五院制”政府。孙中山想以此克服西方民主制的弊端,实现“直接民权”。5、一同天下之义:这是墨翟提出的法律起源论。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用“兼相爱”和“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以建立安定的秩序。6、“三不足”:这是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7、以德配天: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

7、”说法,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这一思想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8、董仲舒:西汉政治家、思想家,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他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继承孔孟思想,并吸收先秦阴阳五行家、墨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中的一切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因素,建立了一个新的儒家神学理论体系。主张立法和司法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原则,提出“大德小刑”的关系理论,提倡“春秋决狱”,使儒家经典法律化。9、权能分治: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内容。把政权和治权分开,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项“治权”由政府

8、实施;“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因此称“权能分治”。四、简单运用知识点1、简评慎到“立公”“弃私”的法律思想。(1)为了保证法的贯彻实施,慎到主张“立公”、“弃私”;(2)“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君主的权势应当通过推行“法治”来体现,而不能随自己的好恶(即“行私”)来表现;(3)它在当时有反对贵族世袭特权和约束统治者个人独断专横的作用。2、略述王夫之立法思想中的民主因素。(1)“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2)立法“必循天下之公”,以“保类”、“卫群”为宗旨;(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4)这一思想主张在明末清初具有启蒙的先进意义。3、简述康有为的“变法维新”思想及其历

9、史意义。(1)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主张用自上而下的改良办法在中国建设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2)“时移法亦移”,“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只有变法维新,才能使中国救亡图存;(3)制定新的“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议院,开国会,建法院等;(4)以“公羊三世”说作为君主立宪和变法维新的理论依据;(5)符合历史发展要求,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但改良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后来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4、简述商鞅的“壹赏”,“壹刑”,“壹教”。(1)商鞅认为法令与农战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农战富国强兵,法令是保证农战的有效手段;(2)“壹赏”指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好的人;(

10、3)“壹刑”指统一刑罚的标准,适用刑罚时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4)“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5、简述王夫之提出的“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1)这是王夫之通过论述“趋时更新”的法令时变观点后得出的结论。(2)王夫之认为古代的法令不一定适用于今天,今天的法令不一定适用于未来,因为法令的产生与发展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法令不是万古不变的;(3)古代法律有效的原因是它符合当时的情况,今天就要用新的法律治理天下。6、简述道家“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1)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2)道充满于天地,普遍且无私;(3)道有内在体系和规

11、律,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4)与仁义礼法相比是最高原则;(5)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7、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这是封建王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3)“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8、简述梁启超的“三权分立”学说。(1)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2)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这是不可分的,由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

12、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利。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五、综合运用知识点1、评述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1)韩非批判地继承了商鞅、慎到和申不害关于法、势、术的理论,提出“以法为本”,三者并重,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共同作为治国工具;(2)第一、法与势结合。势即权力和地位,君主应该“擅势”,集大权于一身;并“抱法处势”,通过君主的权势来推行法律,将“势治”和“法治”结合起来;第二、法与术结合。术是君主统治的方法、手段,君主树立自己的权势要依靠法,也要靠术,术包括对臣下公开的考察和暗中的操纵

13、。(3)评价:韩非的思想是对法家这一理论的系统化,说明法家的“法治”实质上是要用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维持专制君主的统治,这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复杂尖锐所造成的。2、法家“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与其他学派,尤其是与儒家争论的焦点,在内容、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制”与“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 ()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 ()“法治”是针对“礼治”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 ()“法制”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3、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说。(1)“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政权和治权分开,人民掌握政

14、权,政府实施治权。 (2)“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其精华是“直接民权”,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有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1、罗马法。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1)人法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2)物法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

15、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3)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3、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4、英美法的渊源(1)普通法。普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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