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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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13号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03月31日【字体:大 中 小】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

2、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

3、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

4、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

5、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

6、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

7、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

8、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

9、效力。第十四条(解释部门)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

10、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11、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

12、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

13、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

14、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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