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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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奖励优惠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主动主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养老金保险。 2、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农“二女户”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的养老金保险。 3、独生子女不幸意外死亡或因意外造成六级以上伤残的,其父母无再生育能力或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养老金保险。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凭计生优惠证上医院看病就诊享受“二免四减半”(免挂号费、牙病检查费;减血、尿、大便常规检查、常规心电图检查)的优惠。二、计生公益金补助对象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12

2、0元的定期补助;2、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伤残程度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6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及伤残子女每人每月以下定期补助:1-2级伤残80元,3-4级伤残60元,5-6级伤残40元;3、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计划生育家庭。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 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具有本县户籍的;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四、浦江县农村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 1、享受奖励保障政策的

3、对象 凡属于浦江县域范围内的双农独女户、双农二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夫妻都为浦江户籍,且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的;(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4)生育一个女儿或现存一个女儿或女儿死亡现子女的或生育二个女儿后实行了绝育措施的。2、奖励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关标准和享受方式(1)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年龄要求:双农独女户的夫妻,男40-45周岁,女35-40周岁;双农二女户的夫妻,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时间:男60周岁,女5

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开始缴纳的,50周岁即可享受) 缴费标准:双农独女户的,个人和县财政各负担50%,双农二女户的,个人负担60%,县财政负担40%; 缴费程序:参加对象凭县计生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卡到开设在县信用联社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缴纳其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 (2)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1、男年龄在46-59周岁,女年龄在41-59周岁之间的双农独生女户夫妻;以及符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条件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双农独生女夫妻和双农二女户夫妻。各自年满60周岁后,给予发放每人每年一定数额的(2008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2、发放方式:采取一人

5、一卡(存折)的方式,一年发放一次。由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到县信用联社各营业网点领取。 (3)招工考试加分政策: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考选聘用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录用)和复员军人安置等就业考试中,双农独女户的女儿可享受按照笔试总分额2%的加分待遇。双农二女户的女儿享受按照笔试总分额1%的加分待遇。 (4)高中就学加分政策:双农独女户的女儿初中拟就读本县高中(包括重点和普通高中)的,给予中考总分加分4分的优惠,双农二女户的,给予中考总分加分2分的优惠。 (5)高考成绩优秀奖励政策:双农独女户、双农二女户的女儿,如其高考总成绩名列全县文科或理科前5名,且被高校正式录取的,分别给予其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奖学金”5000元和3000元。 3、下列奖扶政策,不能同时享受:1、双农独女户放弃再生育的养老金奖励、双农二女户结扎的养老金奖励与社会养老金保险政策,不同时享受。2、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同时享受。3、已由企业等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费的,不同时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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