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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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屋拆迁时,被拆迁方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

2、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如此等等,供参考. 为规范拆迁安置,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和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对我市现行的拆迁补助费

3、和房屋拆迁地段划分做了适当调整,拆迁补助费(包括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适当扩展了城关区二类地段,雁滩、张苏滩、均家滩等地段由四类地段升至三类地段。新规定将于近期实施,现行这两项标准同时废止。 住宅:一类地段月补助10元m2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即二、三、四类地段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9元、8元和7元。 非住宅:一类地段商业铺面月补助40元m2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

4、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商业铺面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库房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 拆电话、电视也要补助 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设备等发生迁移、安装、拆除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按恢复所需费用予以补助。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本标准执行,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5、的,补助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搬家费一次性400元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 地段划分 看看你家被划在哪个地段 城关区地段具体划分为: 一类地段:雷坛河以东,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至雁滩大桥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二类地段:解放门以东,兰山排洪道(铁三小)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望垣坪以北;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至雁滩大桥以东,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中山桥北端至靖远路至盐场路至盐雁大桥西端以南,黄河以北;白塔山山根、九州台山根以南,黄

6、河以北。 三类地段: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东,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兰山排洪道至铁路以东,焦家湾南路与鱼儿沟路交接口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以北;望垣坪、伏龙坪;靖远路至盐场路以北的庙滩子、王堡堡城、朝阳村、李家湾、大砂坪、徐家坪等所有地段。 四类地段: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东,黄河以南,兰山山根以北地段;桃树坪边缘坪台。 说明:东部市场一带、新港城和金港城一带、兰新铁道线兰州站至解放门以南、黄河以北、白塔山山根、九州台山根以南等地段由过去的三类地段扩展为

7、二类地段,张苏滩、北面滩、南面滩、均家滩和段家滩等地段由过去的四类地段扩展为三类地段。 七里河区地段具体划分: 二类地段:武威路十字至任家庄路折七里河大桥南端以东,雷坛河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三类地段:崔家崖以东,雷坛河以西,兰新铁路以南,建西西路至民乐路至兰工坪路接阿干铁路向东至沈家坡以北;崔家崖以东,武威路至任家庄路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崔家崖、秀川路以西,南山根以北,黄河以南的崔家大滩、大滩、东湾、下北滩等地段。 四类地段:民乐路至兰工坪至阿干铁路以北的东坪、西坪、彭家坪、龚家坪、龚家湾、晏家坪、西果园、五星坪、华林坪(阿干镇路以南)地段。 西固区地段具体划分 二类地段

8、:寺儿沟排洪道以东,牌坊路至先锋路以西,西固中路以南,福利西路以北。 三类地段:西柳沟以东,深沟桥以西,环行西路至环行中路至环行东路以南,西固西路至西固中路至西固东路以北;牌坊路至先锋路至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至兰炼游泳馆以东,深沟桥以西,西固东路以南,马耳山山根、小坪子山根以北;西柳沟以东,寺儿沟排洪道以西,西固西路以南,柳沟大坪山根以北;寺儿沟排洪道以东,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以西,福利西路以南,三元峁、石头坪山根以北。 四类地段:其他边缘坪台地段。 安宁区地段具体划分 二类地段:长新路以东,九州台造林站以西,北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桃林路至街坊路(含兰州师专、甘肃农业大学)以东,长

9、新路以西,北山路以南,黄河以北。 四类地段:桃林路至街坊路以西地段。(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的通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兰政发2005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六件规范性文件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0、。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的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工作。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由估价机构参照类似房

11、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第五条 被拆迁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均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第六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七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八条

12、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后,进入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估价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二)营业执照;(三)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屋拆迁评估岗位证的人员名单,及其证明文件;(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定期公布估价机构名录。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未向社会公示的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的委托,从事与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估价活动。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估价机构名录,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估价机构可采取拆迁当事人共同协商、被拆迁人代表投票或者

13、抽签等方式确定。以被拆迁人代表投票方式选择估价机构时,由被拆迁人推举5至9名代表公开投票,由拆迁当事人代表共同验票,得票多者为确定的估价机构。以抽签方式选择估价机构时,由被拆迁人推举1名代表,公开抽签确定估价机构。按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估价机构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估价机构。第十条 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确定结果,与确定的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准确判断被拆迁房屋的权益状况、实物状况、区位状况。估价人员应当逐户实地查看,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搜集补

14、充估价所需的有关资料。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与拆迁人和估价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的说明。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将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示5至7日,并进行解释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

15、评估。原估价机构的复核估价和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者面积有争议的,可以协商确定,并按协商确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计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初次估价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另行委托估价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技术鉴定的费用,维持原估价报告的,由申请人承担;变更原估价报告的,由原估价机构承担。第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拆迁房改产权房屋以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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