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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员工姓名牌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我司同仁身份,故全员应配挂名牌。第二条 名牌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名牌解决。第三条 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合及门市部配挂名牌。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仍应挂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否则折价补偿100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60元。第五条 名牌有遗失或损坏,应告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6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管理部补发。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合适处分、解雇或移送法办:(一)运用名牌在外作不合法旳事情者。(二)将名牌借给非我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我司名誉或肇事者。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名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申诫一次,主管并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第八条 本措施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