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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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 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营业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填写“分公 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 口 ”号”。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

2、”栏和“设立”栏及附表 1“负责人信 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4、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 /备案”栏的相 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 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 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 2“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栏 由公司法定代表

3、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6、“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 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 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 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

4、字笔工整填写、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1 、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 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 立

5、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 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 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 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 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5、申请

6、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 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 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申请人为本社。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 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申请人

7、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V,或者注明其 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V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 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 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说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 )下载相关表格。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

8、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 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 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

9、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 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 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 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6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8

10、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 司的经营范围。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 7 项和第 8 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

11、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1)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 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 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 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 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 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

12、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 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 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 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5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 3 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变 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

13、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 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 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 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 4 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 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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