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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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统一部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省、市统要求,采取经济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清理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合理确定津贴补贴标准,统津贴补贴发放办法,从制度上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秩序,逐步缩小县乡之间收入水平差距。同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津贴补贴资金,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机制。(二)目标要求通过规范工作,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项

2、目,将各部门、各单位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大类;统一标准,不同部门相同职级人员执行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统资金,规范到位后,逐步做到各部门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统一由财政预算安排,资产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统发放办法,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发放。二、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按照上级要求,全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确定的具体范围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上述机关单位中的工人和执行行政工资的离、退休人员一并规范。同时,根据市政府要求,对在过

3、渡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暂参照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应职级的标准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正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副县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正科级,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科员,待上级部署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时,再按政策进行调整。三、规范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内容(一)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内容1、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在取消违规津贴补贴项目的基础上,对第一次职务补贴、第二次职务补贴、第三次职务补贴和地方福利等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设立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二者之比为45:55。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设立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

4、员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设立为退休人员补贴。2、清理规范特殊岗位津贴。在中央、省、市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的具体方案下发之前,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其他各级政府批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从20*年2月1日起律取消。各单位要将当前实际发放的各项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发放标准、享受人员的范围、列支渠道、拟取消或保留的意见,以及拟保留项目的依据文件原件等材料,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报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联合办公室重新审核认定(地点设在县财政局三楼会议窒)。(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1.关于在职人员的津

5、贴补贴项目的标准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依据财政、人事部门核准的工资职级,按照上级批准的人均增资标准,并参照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方案的比例,计算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执行标准。2.关于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考虑离休人员的特殊性,先对地方福利补贴、职务补贴、地方补贴、工资附加、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特需费、护理费等项目进行归并,再比照同级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增加离休人员补贴。3.关于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规范前(20*年1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

6、),先对地方福利补贴、职务补贴、地方补贴、工资附加、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项目进行归并,再比照同级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比例计算确定退休人员补贴。规范后(20*年2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新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归并后各职级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水平占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比例不高于90,并与归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发放水平大体相当。4.关于乡镇20*年分流人员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对乡镇20*年分流人员的津贴补贴,参照乡镇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进行归并,根据关于落实乡镇分流人员有关政策的意见(夏人发20*3号)文件精神,按全县乡镇在职人员人均增资比例,相应增加生活补助费。分流人员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参照规范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5.关于乡镇20*年离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根据xx县人事局20*年2月18日机构改革后乡镇人员工资发放规定的要求,对乡镇20*年离职人员,参照乡镇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进行归并,归并后按50%比例执行增资额。6.关于退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比照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调整标准,并参照市规范津贴补贴方案,根据退职人员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增资标准:按照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每月100元标准执行增资额。精简退职人员不纳入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7.关于退养民办教师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

8、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号)文件中“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标准按现任的教师职务,比照同等条件的公办教师工资发放,不再享受以后公办教师的调整工资政策”的规定,退养民办教师不纳入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8.关于差额(或定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对差额(或定额)拨款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人员参照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列支渠道不变。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政策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这部分离退休人员提高的离退休补贴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列支渠道维持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四、加强组织领

9、导,严肃工作纪律(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运用“票款分离”征管系统,进一步扩大征管范围,提高征管效率。有关执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逐步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性收益纳入财政管理。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办法。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鲁财库20*17号文件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部门、单位发放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

10、放个人津贴补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账户管理,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的发放纳入工资专户管理,逐步实行县财政集中统一发放,除工资专户具体核算的部门、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再出现新的津贴补贴项目。(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在实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县委、县政府将组织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各部门、各单位津贴补贴项目清理、归并情况,规范后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本次规范津贴补贴从20*年2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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