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关税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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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关税措施贸易政策是各国政府基于本国某种利益的考虑, 对本国对外贸易活动采取的干预或不干 预的政策措施。当一国采取干预对外贸易的政策时,其贸易政策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关税( Tariff )和非关税壁垒( Non-tariff Trade Barriers, NTBs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不仅对 本国产生影响, 而且还会对其贸易伙伴乃至世界产生影响。 本章讨论关税措施及其经济效应。 非关税壁垒措施及其经济效应将在下一章中讨论。第一节 关税的种类和特点关税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 赋税。一、关税的种类(一) 关税依据课征种类可以分为进口

2、税、出口税、过境税和进口附加税等。进口税 (Import Duty) 是指一国进口商品时,由海关对本国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一般情 况下,我们提到的关税往往是指进口关税。出口税 (Export Duty) 是一国海关在本国商品出口时,为保证本国市场供应或其他特殊目 的而征收的一种关税。 一般而言, 国家为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很少征收出口税,但有时出于干预市场的目的,会选择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敏感商品征收关税。过境税 (Transit Duty) 是一国对通过其关境和领土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由于过境货物对过境国家的生产不产生影响,所以关贸总协定第 5 条规定:“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国 境运输不应

3、受到不必要的耽误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国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国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征收过境税,只征收少量的行政管理费用和有关服务费用。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根据某种目 的另行加征的一种关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 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 对某些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 此,进口附加税又被称为特别关税。常见的进口附加税有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 )和反倾销税

4、(Anti-Dumping Duty) 。1、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额征收。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抵消补贴,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 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2、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在下一章中,我们将把反倾销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加以详细讨论。(二) 关税依据征收的目的可以分为保护关税和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Protective Tariff) 是指以保护本国产业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财政关税 (R

5、evenue Tariff) 则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在现实中,对国内并 不生产的商品征收关税, 一般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 但对国内生产的进口商品征税, 在大多 数的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因此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关税是贸易保护的工具。(三) 关税依据差别待遇可以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惠制关税等。正常进口税可分为普通税和最惠国税。最惠国税 是对来自与该国签订具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普通税是对来自与该国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税。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成员都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6、任何一个成员在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将享受其他成员的给予的最惠国待遇。因此,最惠国税已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关税税率。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 )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 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由宗主国对其殖民地附属国进口的 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二战以后,欧共体(现为欧盟)对来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 进口产品实行特惠税。普遍优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简称普惠

7、制,是指发达国家对来 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全部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和无对等地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给予同样的关税减让以回报。在普惠制中,发达国家称“给惠国”, 发展中国家称“受惠国”。普惠制在 GATT框架外形成,后被纳入 GATT框架之内,现被 WTO所继承。

8、(四) 关税依据征收的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等。从价税(Ad Valorem Duty )是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Specific Duty )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 税。混合税(Mixed Duty )是指对进出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计征的一种方法。由于从价税的税率明确、征收比较简单,而且税收负担较为公平,因此目前特惠税和洛美协定洛美协定是以欧盟为一方,以非加太国家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 与发展的协定。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后又经过三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2002年起生效的第五个洛美协定。洛美协定的核心是特

9、惠待遇体制 (Preferential Treatment System)。根据 该协定,为了协助非加太国家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目标,除了财政发展援 助外,欧盟还向非加太国家提供了非互惠的、非对等的特惠贸易条件和市场 准入优惠,即:非加太国家生产的99.5%的农产品和全部工业品均可以免关税进入欧盟市场,而欧盟产品在进入非加太国家市场时却仅要求享受最惠国 待遇。此外,由于考虑到单纯使用关税措施并不足以确保非加太国家的某些 主要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具备足够的竞争能力,因而双方另行对香蕉、 糖、牛肉、甜酒等大宗产品作出特殊安排,并就此达成单项议定书作为整部协定 的附件。第五个洛美协定规定,上述的贸易

10、优惠在 2008年1月之前将继续 实施。在此期间,双方将就新的贸易安排举行谈判。新的贸易安排将采取 WTO规则所允许的地区经济合作形式,并在2008年之后开始实施,为期12年。洛美协定是特惠待遇体制目前在实践中最为成功的运作典范。欧盟绝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但在征收从价税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一直以来,各国完税价格的标准不一。有的国家以FOB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有的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也有国家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WTO的海关估价协议对完税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海关估价和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估价

11、协议关于完税价格的主要内容:1. 海关估价的方法。协议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完税价格是成交价格即货物出口 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发票价格),另外还可视具体情况加上以下各项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集装箱使用费以及包装费(包含劳动力和材料的费用);(3)出口商以免费或减价形式向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进 口货物的使用或销售有关的物品或劳务价格;(4)专利费、许可费和其他知识产权费用;(5)由于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理或使用而由进口商直接或间接向出口商支付的有 关费用;(6)如以到岸价格进行海关估价,还可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及装卸费等费用。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

12、增加任何额外费用。如果海关拒绝使用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协议把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方法限定在以下5种标准以内,而且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加以使用:(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出口的类似货物的 成交价格。(3)扣除价格。进口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或其相同或类似商 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通常要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利润、关税、 国内税、运费、保险费,以及在进口时产生的其他费用。(4)推算价格。成本加上利润及其他费用。(5)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方法。2. 禁止使用

13、的海关估价方法。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包括:(1)进口方所生产的相应货物的售价;(2)在两个可适用的价格之间选取较高的一个价格;(3)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4)不得用第三国(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出口国货物估价的基础;(5)不得使用出口方向其他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价格;(6)不得规定价格下限;(7)不得使用武断的或虚构的方法进行海关估价。二、关税的特点(一)关税是由海关在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关境是指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一般而言,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 商品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但是两者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如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区、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时,关境小于国境;当几个

14、 国家组成关税同盟, 成员国之间互相取消关税, 对外实行统一关税时, 就成员国而言其关境 大于国境。(二)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负可以作为成本的一 部分加在货价上,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三)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能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四)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第二节关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征收关税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引起一国福利水平的变化。为 了对关税的经济效应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一节和下一节我们将对关税的效应进行探讨,分析关税对本国、贸易伙伴国及世界产生的影响。这一节进行的是从单个商品角度出发的关税局部均衡

15、的分析。局部均衡分析(Partial equilibrium analysis )是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即假定一种商品的均衡价格只取决于这种商品本身的供求状况,而不受其他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状况的影响。一般均衡分析(Ge neral equilibrium an alysis )则假定一种商品的价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的供给和需求状况,也受到其他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状况的影响。因此,一种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的均衡,只有在所有商品的价格和供求都达到均衡时才能决定。下一节将在本节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均衡的分析。在进行关税效应分析时,我们将分“小国”和“大国”两种情形。这里所谓的“小国” 是假定这个国家无法影响外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即该国面临一条完全有弹性的进口供给曲线和一条对它的出口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大国”的含义是指该国是某种进口产品极其重要的购买者,通过征收进口关税能影响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小国关税效应(a)(b)图9-1 小国关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图9-1(a)中,曲线S、D分别表示国内供给和需求曲线;Pw表示征收关税前的世界价格,即自由贸易下的价格;t是对单位商品征收的从价税。“小国”征收关税后,虽然该国会因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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