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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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 汇总记忆表内剖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O128)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备考提示 修改亮点1. 删除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搭售行为、低于成本销售、串通招投 标。和反垄断法衔接致。2. 加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3. 完善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机制。混淆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 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 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

2、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 为。商业贿赂第七条经营者不得米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 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父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父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 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父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 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

3、者的行为;但是,经营 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的除外。虚假宣传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 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 秘密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4、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 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 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米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正当有 奖销售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 确,影响兑奖;(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诋毁商誉第十 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

5、誉、商品声誉。互联网不 正当竞争第十一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 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 行的行为。对涉嫌不 正当行为 的调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可以米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 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 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杳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 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杳部门调杳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7、和国行政 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 公开。法律责任原则: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 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 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二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混淆行为:(“停、罚、没+情节严重,吊销执照”)1.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2违法经营额M五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

8、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 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商业贿赂:“没+10W罚款W300+情节严重,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虚假宣传:20W罚款W100,情节严重:100W罚款W200+可吊销执照;广 告法处罚优先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

9、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法律责任相关原则侵犯商业秘密:10W罚款W50;情节严重:50W罚款W300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当有奖销售:5W罚款W50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诋毁商誉:10W罚款W50;情节严重:50W罚款W300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10、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10W罚款W5 0;情节严重:50W罚款W300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 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

11、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信用监管原则: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 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 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妨害、拒 绝和阻碍 调查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救 济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1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考导学或考研重点记忆的知识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原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新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 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2.混淆行为范围的界定原法条: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 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 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 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

13、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 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新法条: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 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 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

14、存 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 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新法条: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 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 新法条:第七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 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5. 禁止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针对刷单的现象)新法条: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

15、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旧法条: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 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 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 质次价咼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 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6. 被禁止的有奖销售新法条: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 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 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 丿元。7. 侵犯商业秘密新法条: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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