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预备案及入会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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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预备案及入会申请报告受理机构: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数: 日 期: 填 报 说 明1、“申请名称”为拟成立或已成立事务所的名称。2、“申请人数”为事务所内项目数据分析师人数。3、“日期”为填报本报告的实际日期。4、“成立/预备案申请书”的格式见附件1,请按要求补充其中省略和需要填写的部分,并分别在标题和最后一段中涉及您所办理的项目(入会/预备案)上进行选择或直接删掉不需要办理的项目。最后提供法人签字。5、“公司章程”的编制格式见附件2,根据事务所情况填写和变更相应项目,最后由全体股东签字。6、“申请人简历”的格式见附件3,为法人简历,一式一份

2、,填好表格后贴本人2寸彩色照片一张,在表格右上角加盖事务所公章,没有公章的情况下须由法人在表格右上角空白处签字。7、“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的格式见附件4,一式两份,在“单位意见”栏内加盖事务所公章,没有公章的情况下须由法人签字。8、“项目数据分析师名单”的格式见附件5,请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在表格右上角加盖事务所公章,没有公章的情况下须由法人在表格右上角空白处签字。事务所内项目数据分析师应按要求加盖个人签章,如无签章可在签章处由本人亲自签字,后向我会申请制作签章,签章申请表见附件5.1。项目数据分析师为非会员的,须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表格见附件5.2,一式两份,事务所内每名项目数据分

3、析师均须填写。9、申请机构运营方案应包括机构背景介绍、组织机构、业务来源与拓展思路、品牌建设等内容。 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入会/预备案申请书(填写附件1)二、事务所章程(填写附件2)三、申请人简历(填写附件3)、一张彩色2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四、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填写附件4)五、项目数据分析师名单(填写附件5)六、事务所运营方案七、其他项目数据分析师申请入会需提交的资料一、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附件5.2)二、个人彩色一寸照片2张三、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1张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五、项目数据分析师证书复印件一份六、学历证书复印件会费具体参见会员管理办法。附件1:入会/预备

4、案及申请书关于XXXX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入会/预备案申请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 XXXXXX(事务所成立目的和意义、具备的基本条件等)XXXXXX主要申请事项如下:一、事务所名称二、事务所法人代表三、经营场所四、出资人及资金金额五、业务范围六、其他特此申请入会/预备案,并加入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请予研究审批为盼。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年 月 日附件2: 公司章程XXXXXXX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 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推动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共

5、同出资设立 XXXXXX 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XXXXXX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 ( 填写事务所详细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数据分析、项目策划、项目投资融资、社会经济咨询、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共软件服务( 以营业执照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金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金,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

6、注册资金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 1 )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 2 )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 4 )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 5 )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 6 )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金; ( 7 )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

7、产; ( 8 )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 1 ) 遵守公司章程; ( 2 )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 3 )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份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 4 )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8、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或监事的报告; (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 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做出决议; ( 8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 10)

9、修改公司章程; ( 11 )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10、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职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 )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 ) 执行股东会决议; ( 3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 )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 5 )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 )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7 )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11、8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9 )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10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1 )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 12 )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2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3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 ) 拟订公

12、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5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 6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7 )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经理列席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可连选连任,行使下列职权: ( 1 ) 检查公司财务; ( 2 )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3 )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 4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5 ) 监事列席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

13、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5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1 ) 公司章程规定

14、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 2 ) 股东会决议解散; ( 3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4 )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 5 )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 6 )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附件3: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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