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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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1 编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多,尤其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尤其突出。环境污染事故不仅在发生次数上,而且在污染的危害程度上均有增加的趋势,同时我国还面临乡镇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化学恐怖以及安全管理薄弱等事故风险。虽然人们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且对危险场所和部位也加强了管理和检查,但是由于人们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认识的局限性,重大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重大环境事件瞬时性的一次大量排污,其破坏性极大,影响一定区域内人群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2、不仅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成为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并影响我国环境安全和环境形象的重大隐患。我国已经步入环境事件高发期,“十五”期间,全国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共8453 起,直接经济损失达6.7 亿元(未包括松花江污染事故损失)。2006 年是污染事故高发的一年,国家环保总局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共161 起,比2005 年增加85 起。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广东北江重大水污染事件、重庆开县井喷污染事件、江苏淮安液氯泄漏事件等一系列特大环境突发事件频发,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3、,引起人们对重大环境事件的警惕和重视。如何提高参与事故处理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判断准确、措施有效、处置及时,防止重大事故蔓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已是当务之急。由于环境污染事故涉及的污染因素多,一次排污量大,发生突然,危害强度大,而处理处置这类事故又必须快速及时,措施得当有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测、处理处置比一般环境污染的处理处置,要更为艰巨和复杂,难度更大。环境污染事故会带来次生、衍生的影响以及污染物中长期的迁移扩散与转化对环境产生影响。重大污染事故不仅对当地的环境和自然生态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如污染物处置2的不

4、当不仅可能造成污染物泄漏的进一步扩大,加重危险、危害后果,且可能因处置不当造成新的二次污染,且会遗留下一些需要大量投资,需要长期整治和恢复,甚至加剧人类目前面临的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危机。为了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予以控制,防止重大事故蔓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按照预定方案实施有条不紊的应急救援工作,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2 编制原则与依据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并与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发200624 号)和“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有关环境应急管理的规定和政策相衔接,体现实用性、可操作性,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为原则。本标准的编制建立在现有相关研究基础之上,以科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以现有的环境应急、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管理及废物处置等标准、技术和相关的规范为依托。从国内目前事故处置研究与实际应用状况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大多为危险化学品引发,公安、消防、化工、安全等部门从事相关管理及技术工作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与技术储备。环保部

6、门近年也开始致力于此方面的工作,开展了事故应急处置的一系列研究及实地演习,在环境应急监测方面研究较为深入,为污染事故动态预测及后评估积累相当经验。3 任务来源与编制过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在2006 年7 月下达关于下达2006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06371 号),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为1653)列入2007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签订了标准任务书。2007 年4 月,科技标准司组3织召开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开题论证会。根据项目组的请求,与会专家建议将本技术标准改为企业

7、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特点具有突发性,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的性质、种类、泄漏的形态、方式、数量等均具有不确定性,事故的危害性也因事故地周围的环境状况而变化。事故现场各种条件及影响因素较为复杂,事故污染处置有其特殊性,较难形成统一的处置技术规范。同时,我国大多数县级以上政府已制定政府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而企业(或事业)单位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时,千差万别,无统一的规范,目前急需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程序、内容和要素做出规定。因此,将原标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改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适用于存在发生环

8、境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工作承担单位2006 年7 月在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编制该标准的计划任务后,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再次收集了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和大型企业、流域编制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近50 余份,进行分析和论证,找出企业预案编制存在的问题,吸取其精华。同时,通过近几年多个典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案例剖析与研究,特别是对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局提供的2006 年342 期“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 (内部),共160 起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案例进行了重点剖析,针对在环境应急过程及预案编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应急成功经验,总结提出适应于我国企业(或事业)单位现有实际环境应急条件及管理水平的应

9、急预防措施及预案编制的要求。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根据开题论证会与会专家的意见,编制完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草案,经内部多次研讨修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4 主要内容说明4.1 前言本部分说明本标准编制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和编制目的。44.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

10、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自2008 年6 月1 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有可能发生污染事故,因此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二是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

1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目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质是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它们的分类有可能交叉,因此本标准中规定危险物质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三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2004 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

12、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故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分类:根据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5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

13、件。由于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事件的预防、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安全防护等方面与环境污染事件的均有较大区别,且有较强的专业性。环境保护部对涉及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将另行规定。另外,环境保护部于2007 年1 月出台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4.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

14、性鉴别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6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 工作场所有害

15、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01-24)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年第1 号)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 部门公告 2003 年第2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 号)4.4 术语和定义本部分对本标准所涉及的术语进行定义。4.5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本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参加人员的基本要求、预案编制的7 个基本工作程序、以及预案批准发布后的工作要求。第 4.1 条规定预案编制小组人员和职责等基本要求。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预案编制人员进行要求。第 4.2 条规定了基本情况调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概况”、“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的调查”、“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的调查”。从我国一些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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