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古代法制文化中的儒家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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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漫谈古代法制文化中的儒家观学号:090101405 姓名:邓文浩 班别:09级汉4班儒家学说,贯通天人之理,合乎人生,论其思想之表现于法律者,“礼为治本,而辅以法”。法并不是儒家思想的重点,德礼才是核心。唐律所称“德礼为政教治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最能道出礼与法之关键。至春秋以降,儒家思想时时显现于诸朝代的律法当中。一 人格与法制孔子重视为政者的人格,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孔子轻法治甚至反对法治,历来这也被认为是儒家文化的糟粕,因为它与西方的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西方成文民主法治思想最早可见于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铜表法中一再强调法治精神,发对人治,因为人治容易发展为独裁政治。不可否认,西方的法律有其

2、合理之处,但是我们却不能据此来理解,审读儒家的法制文化思想。荀子:“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篇,可见为政者的人格之重要性,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实行民主法治的政体,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居住民都多于从政者,所以选出部分有能力,有品德的人来制定法律,管理国家的大多数人,这乃大势所趋。这是儒家的大局观,管理者的品德乃法治的源头问题。鲁昭公六年,郑子产铸行书,晋书向表示反对,他写信给子产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锤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复书说:“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后十四年,昭公二十年,子产病疫,戒子太叔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

3、望而畏之,故鲜死焉。”这是儒家思想崇尚法治的明证。昭公二十九年晋赵等铸刑鼎,亦即将刑事法铸在鼎上,公告于民,以为一国之常法。郑铸刑书,晋铸刑鼎,皆较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布于公元前450年为早。二礼主法辅儒家的法制思想,是以礼为主,以法为辅,以道德感化人,使人日迁于善而不自知。论语: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可见,孔子以为用德礼治民,从而都知道廉耻,不肯为非作恶,国家自然太平,这是治本。若用刑法来禁止,虽能抑制恶行,难免乘机而窃发,终非根本解决之道,这是治标。但为维持社会秩序,刑亦自有需要。相传孔子为鲁国司寇时,大夫少正卯莠言乱政,孔子辅而诛之。如

4、朱子说:“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耳。”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国家治理不能依靠酷刑,较之韩非之秦国,事无巨细,一应制之为法,使民敬畏,但是也只能敬畏而已,并不能真正教化其民,使民心相向,纵观我国古代历代王朝,前期都是由礼治为主,辅之以法治,安土保民,教民以礼,开化民智,而王朝的败亡则由于酷律严法,民无所措,从而揭竿而起。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 广要道章,唐律是中国历代成文法规中,最完善,最标准的法律,其基础是以礼为根据的。盖“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人心违于礼仪,然后入于刑法。”唐律本此原则而厘定的。后世宋刑统,大明

5、律乃至大清律例都借鉴于此。三 儒之“自然法” 据亚里士多德的论断,政治的公正,包含自然的与人为的两种,自然的到处适用,人为的只是局部适用。我认为儒家思想的法治观可算是“自然法”,它不但适用于中国的特有的文化土壤里,而且对西方的法制观念也是深有影响的。法国号称“欧洲之孔子”之奎内认为“自然法”不仅为中国伦理道德之渊源,且更为中国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之基础。他又说:“中国在天理天则之名称下,遵守了自然法,故中国之政治社会制度,即为万古常新之自然法之象征,因之中国能与四千年间永续其繁荣。”四 不事疑狱 尚书 召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礼记:“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王制篇,儒家思想

6、的法制观,从来都是不事疑狱的,疑即现代法律中的“疑点”,因为有疑点,则说明案件存在冤枉好人的可能性,如果贸然审判,则是玷污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达不到法律制定的目的从理惩恶。但是案件疑不疑,并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这时候需要“众”来评论,也就我们现代所说的陪审团制度,“汜与众共之”就是把案件交予有德之人评议,如果众人都认为案件有疑点,那么就把犯人释放了。这个观念一直被历代的法律保存下了,所以中国古代审判重大案件时,一般都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乡绅出席,审判时师爷还要做笔录,有待上级察看,务求使案件不疑。 有许多人认为儒家的法制思想多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制定的,这个看法我不敢苟同,纵观世界各国,历朝历代的

7、法制思想都存在着自己的局限性,可以说其实每个朝代的法律都在为制定法律的阶级服务,我认为评判一种法制思想的好坏并不是看其的局限性,而是看其在何种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公正,毕竟法制思想的根本目的在于此。儒家的法制思想在本质上恰好做到了这一点。五 自己的一点看法 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科技,文化,物质等等可能已经远非昔日可比,但是我们每天从各种媒体报导的新闻来看,我们仿佛生活在一个魔幻现实的世界之中,各种光怪陆离,千奇百怪的冤案,疑案都能在如今的中国出现,有人说:这是社会转型之痛。许多学者提出要回归儒家思想,是本质的儒家思想,并不是后代各种各样出于各种维护自身利益而解读的儒家思想,窃以为这个想法甚好

8、,但是每当这个想法提出的时候,又会有一批让西方思想浸淫过几年的学者表示反对,还著书立说,驳斥儒家思想,甚至歪曲,丑化儒家,这些言论铺天盖地,让民众以为这就是主流思想,就算不赞同这些学者的观点,也对儒家思想心存疑虑,所谓“手过肥肉,手存肥油”,就是这个道理。争论的结果肯定又是“回归儒家”这个想法又被搁浅,不了了之。这样中国的法制观念永远也不可能回归到它应有的位置。要知道中国这个国家的文化氛围是大大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请问有哪个国家被一种思想观念统治了数千年,而且这种文化以其强大的兼容性,把外来文化的精华都兼收并蓄。如果真如一些学者所说,把儒家思想全部清盘,那么更多的离奇案件将会发生在不久地将来的中

9、国。 有人问:儒家思想里就难道没有腐朽的成分吗?我肯定的回答你:有。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就如儒家的法制思想当中,切合现代法律精神的为数不少,我们为何不能在制定法律时加入这些我们熟知了几千年的思想精华呢?“人格与法制”为何不能真正应用到挑选国家管理者的层面上,为何“潜规则”代替了理性,“礼法”的精神为何不能应用在教导国民的层面上,为何“厚黑学”盛行到今,为何“不是疑狱”不能应用在法律的制定上,“一言堂”何时才落下它的帷幕?如下奉上一些非本人的观点: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

10、合理因素。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 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野人,莫养君子”。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对于稳定民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2.注重教化的教育预防思想: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化外在的“他律”为内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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