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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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篇一、机构的建置和区划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划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划二、部分易混罪行区分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伤亡主观上有所认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应作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这里的致人重伤者死亡,是指因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故意的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

2、(包括被害人自杀)。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1、携带凶器抢夺的;2、

3、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三、民法1、自然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区别法人: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

4、、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特征:(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区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5、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

6、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4、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7、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为。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可撤销。而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利益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并作出违背

8、其真意的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注意事项: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2、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民法时间的计算规则: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

9、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即如果算一年的话,一年为1月1日0时12月31日24时)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

10、,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再次,是法律后果不同。代位继承是一个继承过程,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过程。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

11、承。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从轻情节 减轻处罚 法定量刑 酌定情节 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

12、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

13、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14、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职权国务院职权修改宪法、监

15、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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