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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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项监督制度全文Ll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 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 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 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 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对党政领

2、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 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 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 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 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 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 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

3、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 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 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 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 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4、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 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 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

5、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 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 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 的;(六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 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 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 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 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

7、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 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 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 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 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 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 查中,本地

8、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 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 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 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 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 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 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 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 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 党

9、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 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 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 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 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 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

10、照干部管 理权限报批。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 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 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 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 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

11、行。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 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 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 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 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 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 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 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 酿

12、、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追究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 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 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 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

13、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 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 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 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

14、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 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 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 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 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 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

15、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 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 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 材料等。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 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 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 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 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 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 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 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 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 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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