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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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 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通过互 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人才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学生是指纳入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 就读的学生。第三条 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习,根据协议达到 双方院校的要求,可获得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分别颁发的毕业和 学位证书。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归 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二级

2、学院共同参与中外 合作项目学生的管理。第二章 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第五条 我校相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两段制,采取 “2+2”或“3+1”的培养方式,学生到国外就读的前一学期,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进行审核。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由我校 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成员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院相关 人员组成。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 规定的课程任务,成绩合格,无违纪行为,均具备出国学习申请 资格;未通过必修课程超过 3门及以上者或受到校行政记过及以 上处分者,不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第八条 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的学生,本人自愿填写中 外

3、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外学习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 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国外学习资格审核。 第九条 学生接到国外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到国际合作交 流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教务处和学院 做好学籍保留工作。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 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第三章 出国学习期间管理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在学院应 承担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 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他们 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和国外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

4、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 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 有损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 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合作 院校纪律而受到处分,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 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其他和地区居留。如有特殊原 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必须及时告知国际合作交 流处和学院,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XX学院学生违 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申请延长出国学习期限, 应在获得国

5、外合作院校同意后向本校提出申请。国际合作交流处 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备案程序并给予学 生答复。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习到毕业学年时,由所 在学院于当年 4 月底前通知学生以书面形式明确自己的毕业意 向,如选择按期毕业,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进程递交相关材料; 如选择延长学习年限,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过 15天无答复 者,学校对其作延长学习年限处理,并由本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留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双方学校同意 后办理返校手续,可转入我校相应年级和专业继续学习。第四章 国外学分认定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

6、项目学生结束合作院校学习返回 我校后,应向学院提供由合作院校出具的国外所修课程大纲及学 习成绩单原件,同时提供国外学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外学习课程 的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学分认定参加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 关系,即16 学时对应 1学分,学院负责将转换后的成绩录入教 务管理系统。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所修课 程应与其在我校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近,与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不符的其它合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转换为我校人才培 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课成绩和学分。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参加的研究类项 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生产实习

7、类学分,参加的文化交流、实习 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素质拓展、认知实习和 毕业实习等学分。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 及学分按我校规定转换后,如果对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有 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需进行学分补修,考试合格后可取得相应 课程学分。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返回我校并经学分和 成绩认证后,即按校内学生的管理办法管理。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达到合作院校的要求,可获 得合作院校颁发的毕业和学位证书;达到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要求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我校对其颁发毕业和学位证书。第二十四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入学,因故未能进入国 外合作学校学习而留在我校完成学业者,学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按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 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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