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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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 案 申 请 表 ( 浦 )食药监立申2015701 号 案 由: 黄秀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当事人:黄秀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秀菊地 址:浦城县官路乡新街 联系方式:2753913 案件来源:日赏巡查案情摘要:2015年5月25日,我局九牧所执法人员在浦城县官路乡新街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秀菊销售的香荷腊鸡腿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保质期为18度冷藏90天,已超过保质期限77天。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办人:范志松、卢林辉 2015 年 5

2、月 25日 负责人: 2015年 5 月25日 审批意见:_,本案自 年 月 日起立案,由 、 、 承办。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 查 笔 录 第 1 页共 2 页案 由:黄秀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调查地点:九牧所办公室 被调查人:黄秀菊_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被调查人身份证号:352124 197202126024 浦城县周氏冰库被调查人联系方式:2753913 被调查人地址:浦城县官路乡官路村下弄13号 调查人:范志松、卢林辉 记录人:范志松 监督检查类别:食品销售 调查时间:2015 年5月28日 4时 10分至11时30分 我们是 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

3、管理局 的执法人员范志松、卢林辉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请你过目。问:你看清楚没有?答:看清楚了我们依法就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问: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答:不要问:你有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明白了?答:明白调查记录:问:请谈谈你本人的基本情况?答:我叫黄秀菊,女,汉族,现年44岁,初中毕业,住址:浦城县官路

4、乡官路村下弄13号,现在浦城县官路乡新街开了一个冰库,我的身份证号码为352124 197202126024,联系电话是2753913。问:你的冰库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请谈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答:我有办流通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507221350018716 。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为字号名称:浦城县周氏冰库,经营地址:浦城县官路乡新街,经营范围:散装、预包装食品,注册号为:350722600032898。 问:201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冰库检查中发现有过期食品,具体情况是什么? 调 查 笔 录(副页)答:2015年5月25日

5、,你局执法人员在我冰库检查中发现我销售的无锡市香荷腌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荷腊鸡腿已过期,具体情况是这些腊鸡腿的外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时间是2014年12月9日,保质期为18度冷藏90天,确实是 已超过保质期限了。问:你销售的上述香荷腊鸡腿是什么时间进的货?从什么地方进的货?共进多少?进货价是多少?销售价多少? 答:我销售的香荷腊鸡腿是2015年2月15从浦城城西鼎家冷冻库购进的,共进了30箱,每箱进价120元,销售价150元。 问:你销售的香荷腊鸡腿有没有进货电子单据?答:当时批发商有开发票给我,但由于过年忙发票不知藏何处去了。 问:你销售的香荷腊鸡腿,是否是一进来就过期的还是销售一段时间后过

6、期的?过期后有没有销售出去? 答:我销售的香荷腊鸡腿进货时是不会过期的,从进货来到过完年后只销售了5箱,年后到目前为止一直没人要,因此过期后没有销售出去。 问:你是否清楚,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行为是违法行为? 答:通过执法人员宣传食品安全法,知道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是违法行为。问:请你看一下,以上陈述是否属实,你是否还有补充? 答: 注:被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调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 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 第 1 页共 1 页 被检查单位(人):浦城县周氏冰库检查现场:浦城县官路乡新街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秀菊 联系方式:2753913 检查人:范志松、卢林辉 记录人:范志松 监督检查类别:食品销售检查时间:2015 年5月25日 3时 10分至4时30分 我们是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执法人员范志松、卢林辉,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请你过目。问:你看清楚没有?答:看清楚我们依法就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问: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答:

8、不要现场检查记录:1、该冰库位于官路乡新街,冰库面积10个平方,在冰库的门口墙上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722600032898和流通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507221350018716 2、当事人正在销售各类冷冻食品,经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无锡市香荷腌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荷腊鸡腿,其外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保质期为18度冷藏90天, 已超过保质期限,冰库内共有该批次腊鸡腿25箱,每箱5公斤。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发票。3、当事人陈述该批次腊鸡腿是2015年2月15日从城关鼎家冷冻库购进的,每箱进价120元,销售价150元,当时批发商有开发票给她

9、,但由于过年忙发票不知藏何处去了。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审批表 ( 浦 )食药监查扣审2015701 号 案 由:黄秀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当事人:黄秀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秀菊地 址:浦城县官路乡新街 联系方式:2753913 经查,当事人涉嫌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无锡市香荷腌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荷腊鸡腿拟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1个月 (因情况复杂,请求将查封、扣押期限延长至 1个月)。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浦城县官路乡新街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冷藏(就地封存交当事人保管) 经办人: 2015 年5月25日 负责人: 2015 年5月25日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 2015 年5月25日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 浦 )食药监查扣决20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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