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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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考虑论文关键词:反腐败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重构论文摘要: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本文分析了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与根据,审视与检讨中国现行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自2022年起,中国的反腐败走上了一条制度反腐、标本兼治的道路。当腐败已经成为制度的顽疾,从制度本身出手是中国反腐的必由之路,作为“终端治腐重要措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被纳入了重要日程。一、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据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透明是腐败的克星,而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2、便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1978年美国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迫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产申报制度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完善和施行,已经成熟,堪称肃贪治腐的利器。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以下充分的理由与根据。(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原那么要求。公职人员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职权、履行国家公务,同时兼具公务身份与公民身份双重特征。所有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某些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阔民众的监视,严格依法办事。“

3、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职人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幢。公职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当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申报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针对其作为公职人员这一根本法律身份做出的。权利义务平衡原那么也要求公职人员承当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还有,国家公共利益、国家权利的性质及其廉洁性的要求也决定了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那么,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理解时,后

4、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络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局部。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当然,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限制了公职人员的财产隐私权,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使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得到保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有关财产申报书的公开性、获得和使用财产申报书的程序方式以及违法使用申报书的处分等方面的规定,在建立中国财产申报制度时做出明确、可行的规定,使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严惩腐败、反腐保廉和减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的需要。在我

5、们传统观念中,家庭财产是秘而不宣的,这无疑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桑有的工作人员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利的增大,经不住钱财的诱惑,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于不顾,大肆聚财敛财,并提早设计好财产的各种来路,如来源于配偶、子女或亲友等等,一旦东窗事发,便把财产化整为零,以减轻罪责,甚至可以免于惩罚,这就给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近年来,全国所查处的指导干部腐败大要案中,相当局部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有的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甚至大大高于已查明的违法违纪金额,但按刑法标准量刑最高刑期只是五年。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工作人员平时的家庭财

6、产状况不明,他们一旦腐败,“财产来源不明就成了逃避严惩的强有力的保护桑明知是贪污受贿,但无法取证,无奈之极。假如实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巨额财产在申报中没有反映,又无法说明的,一律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那么,搞腐败的人就不得不严肃考虑腐败的本钱问题了。假如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生活消费明显超出其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监视机构就可以按照财产申报法进展调查,这样,就能破除家庭财产秘而不宣这一盲区,使监视机制深化到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指导干部的家庭生活,及时从指导干部的个人生活消费中发觉其腐败的初芽,早打招呼,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家庭财产实行监视,有助于抑制指导干部的非法收入,有助于促使指导干

7、部本人在金钱、财物的诱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提醒自己和家人勿触高压线。同时,制订?财产申报法?,将监视关口前移,一旦发现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局部,即可及时介入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有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三)现代民主政治开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社会条件。中国现代民主政治的开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公正、公平、公开原那么不仅为社会经济的开展奠定了根底,也对现代政治体制提出了一样的要求,财产申报制度便是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信誉机制为根底的监视体系、执行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互相作用反映出现

8、代民主政治开展的根本特征,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缺一不可的三大支柱。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公民教育与文化程度的大大进步,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也稳步增强。面对公职人员腐败问题的大量滋生蔓延和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全面监视,以有效消除腐败现象。广阔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成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原因和社会条件。(四)政府信息化建立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施行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是一个多部门互相协调作用的过程,对于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拟高,那种传统的表格文字之类的方法已越来越难

9、以适应行政现代化的要求。从冷战完毕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开展,信息化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政府信息化成为整个国家信息化体系建立的关键,中国加快政府信息化的步伐,推动政府信息化,推动行政管理形式向民主化、公众化的方向开展,政府信息化建立的成就斐然。政府信息化大大提升政府管理的公开性与有效性。中国网络经济和技术的开展速度很快,网络的覆盖率较高,已经初步形成全面的网络化和规模效益,宽带和接人技术的先进加快了银行、税务、工商等系统之间的互相联络,给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电子化奠定了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1995年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指导干部收

10、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标准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订打下了一定的基矗然而,数年的理论说明,收入申报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如今申报主体不完好、申报范围过于狭窄、申报类型单一、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执行机制不健全、违背申报的罚责过轻等方面。鉴于收入申报规定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结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指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在这部规定中,对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作了延伸,将原先的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指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申报个人收入改为

11、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10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贵重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这表达了与时俱进和讲务实际效用的精神,比收入申报制度明显进了一步,也逐渐向兴旺国家财产申报法所规定的内容靠近。但从执行情况看,效果也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标准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标准不全面、不详细,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指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指导干部的利益问题,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展核实,只是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12、对指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缺乏。不严格核实,报告就缺乏严肃性,难免有间接鼓励、纵容虚报之嫌,同时,使对虚报者施行处分的规定也难以落实。财产报告情况核实不到位,使那些经济上有问题的人在申报中得以蒙混过关,起不到反腐败成效。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社会公众无法进展及时有效的监视。三、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1我国的财产申报的主体应扩大到科级正职(包括科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初衷是打击腐败分子,在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必须能

13、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分子;(2)我国的财产申报法必须与我国的其它法律法规相协调,特别是与刑法相协调;(3)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敏性与原那么性的统一;(4)借鉴外国有关经历。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要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第(3)项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扩大到村民

14、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但是假如财产申报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完全重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国家有关机关集中力量抓好廉政建立。实际上,可以运用权利“中饱私囊的只是那些握有一定权利的人。但假如按现行?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显然又不利于发现和惩罚腐败分子,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位不高权也重的官员,把这些人员管好对于反腐败斗争特别重要。这些人员包括3类:(1)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的各乡(镇)党委书记、各乡(镇)长;(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如工商、税务、物价、金融、公安、铁路、民航、交通、农业、经贸管理、外汇管理、城建、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技术监视、医疗卫生

15、、烟草专管、劳动平安、商标、专利、人事、教育、文化新闻、广电、统计等等的全部公务员;(3)小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有些企业不大,但其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却不少,有必要把这些人纳入到财产申报的人员范围中去。综合来看,把我国财产申报的主体扩大到科级正职以上(包括科级)比拟合理。这一方面防止了财产申报人员过多,保证了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对各级官员进展监管,兼顾了公平,可以说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更加严密周详,还应将以下人员纳入申报主体范围:“(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指导干部或者负责人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2)各级人民检察院、人

16、民法院从事检察、审讯工作的检察官、法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3)各级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2财产申报的主体还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这样可以预防有些腐败分子转移财产,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官员的廉政程度。在外国,把有关人员的家属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已有立法先例。如巴基斯坦和美国都有此相关法律规定。(二)财产申报的范围确定财产申报范围应坚持一个最根本的原那么,即可以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在我国出台新的财产申报法的时候应考虑把财产申报的范围作适当扩大,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1)收入。详细包括?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收入以外,还应包括受馈赠、继承、和其他的收入。(2)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积蓄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电器设备、股票、证券。(3)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他的固定设施。(4)债务。包括5000元以上的私人债务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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