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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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 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 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 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文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 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 1 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 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

2、涵(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 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 以下几项税收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 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 值税优惠。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 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 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 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 虑税收问题。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3、、 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 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 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 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 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对自产农业产品 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 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 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4、 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 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 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 税率征收增值税。(二)营业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 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 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 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 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

5、的 通知(财税字19942 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 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 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 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 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 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

6、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 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 征企业所得税。2.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 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 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 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所

7、得 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 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 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 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 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 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四)其他相关税收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 动的税收优惠还有: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 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 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 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 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 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 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9、税。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 号)鉴于 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 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3、印花税。财税200881 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 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 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 不符合条件的征税。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10、占 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 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 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 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 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 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 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 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 农业

11、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 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5、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 渔船免征车船税。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 号)规定,对农用 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 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 40km/h 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7、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承受荒

12、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 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 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所谓 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 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 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 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 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

13、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 为本社成员 ,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 200881 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 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 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 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 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 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

14、个人 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 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 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 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 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 区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 的通知(财税200212 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 进项税扣除率由 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 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

15、通知(财税 2002105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 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 13%的抵扣 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 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 13%的扣除率计算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 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 值税问题。(三)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 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但只有也仅有农膜、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等六种商品并向本社成员销售才可以享 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 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 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 税商品、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 免税政策照顾。(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将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 直接用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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