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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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前 言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本导则。导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设改造规划、运维管理规划、规划成果、规划管理和实施等七个章节以及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一个附件。本导则为首次发布。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

2、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杭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李军、陈玮、赵萍、梅荣武、陆麟、章燃灵、王付超、韦甦、郑明星、张敏东、宋静、单玉川、卢菊仪、朱莹、王震、芮旭东、徐钢、钱科目 录1 总则22 术语33 基本规定44 建设改造规划55 运维管理规划96 专项规划成果127 专项规划管理和实施14附: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161 总则1.1 为指导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削减农村污染物排放,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县域农村生

3、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也可用于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期实施方案的编制。设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1.3 专项规划编制(编制大纲附后)应遵照深入调研、客观评价、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体现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具有可行性和适度前瞻性。1.4 专项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规章、标准及规定要求。2 术语2.1 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县级市、设区市的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2 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民宿、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涤等活动产生的污水。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由户内管网、户外管

4、网系统和处理终端组成。2.4 污水管网系统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接户管、支管、干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2.5 处理终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2.6 纳厂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收集输送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治理方式。2.7 集中处理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对村庄或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并建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方式。2.8 分散处理对单户或多户农村住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方式,一般日处理能力小于5吨。2.9 规范化管理指管理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规范化要求进行管理。2.10 标准化运维指运维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标准化

5、要求进行运维。3 基本规定3.1 专项规划编制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开展充分调研,并进行问题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3.2 专项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的全部村庄。3.3 规划年限:规划年限与县域总体规划年限一致,本轮规划近期至2020年。3.4 规划目标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基本全覆盖;建有处理设施村的农户污水应接尽接;日处理设计规模3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出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不低于70%。远期实现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全面提升,出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进一步提高。4 建设改造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6、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采用改建、扩建和新建等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1.2 应对已实施的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造计划或解决措施,并制定实施方案逐年落实。4.1.3 应做到各类生活污水收集应接尽接,提倡源头控制和尾水的回收利用,推行节约用水。4.1.4 农村非生活污水原则上应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如需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时,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符合污水接入要求。4.2 总体布局4.2.1 应按照尊重自然、城乡统筹、分区分类、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4.2.2

7、应结合排水现状和规划目标,城乡统筹,合理选择处理方式,宜优先采用纳厂处理;不具备纳厂处理条件的,宜采用集中处理;不便接入集中处理的生活污水可采用分散处理。4.2.3 应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村庄规划、乡村旅游规划、中小流域治理规划、防洪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处理方式,进行污水管网的定线、污水处理终端和排放口的选址,同时满足设施的用地、供电、防洪、防灾等方面的要求。4.3 排放标准4.3.1 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973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区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治理目标要求。4.3.2

8、纳厂处理的污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市政管道的要求。4.4 污水量测算4.4.1 农村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典型村庄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等实地调查结果确定,并根据实际监测值进行校核分析;无实际监测值的,可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4.4.2 宜对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分别测算其污水量。4.4.3 污水量的测算应考虑村庄经济发展规划的需求。4.5 污水管网建设改造4.5.1 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规范要求建设污水管网。4.5.2 排水体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4.5.3 应根据村庄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

9、、尽可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原则布置污水管道;对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应设提升设施。4.5.4 应根据服务范围和处理设施位置确定提升设施的位置。4.5.5 应对原有污水管网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造措施,排水体制不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4.6 污水处理终端建设改造4.6.1 选址应远离一级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集中处理设施的终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米,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应充分考虑相关规划要求、地形特点、管道铺设和供电情况及当地主导风向等因素并采取较好的防洪防涝措施。4.6.2 粪便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前应设置化粪池;农家乐、民宿含油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前应设置隔油池(

10、器)。4.6.3 应根据污水来源、水量和水质、用地、排放标准、经济条件、运维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处理工艺,工艺类型不宜过多。4.6.4 处理终端的建设改造应兼顾景观的美化要求。4.7 尾水排放和利用4.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4.7.2 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环境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设置污水处理终端排放口,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4.7.3 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相关规定。4.7.4 回用水用于冲厕、道路浇洒、绿化浇灌、车辆冲洗等用途时应符合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相关规定;用

11、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应符合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相关规定。4.8 栅渣、污泥处置4.8.1 应定期清理污水收集过程产生的栅渣,并妥善处理。4.8.2 应定期处理和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站处理、自建污泥处理站等方式进行处置。4.8.3 污泥处置(土地利用、卫生填埋、建材制作等)应符合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等相关要求。4.9 投资估算4.9.1 应结合实际,参考农村生活污水设施

12、建设与投资指南或参照同类项目进行建设改造规划投资估算。4.9.2 投资估算宜包括新建设施、改造设施、污泥及其它废弃物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内容。4.9.3 建设改造投资宜按照水源保护区及水环境功能区、其它重点区域、一般区域进行分区估算;按照新建、改造等进行分类估算。5 运维管理规划5.1 一般规定5.1.1 应落实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5.1.2 应按照近、远期运维管理目标,明确合理的分区分类运维管理措施。5.1.3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应按照标准化运维

13、要求,对处理设施进行标准化运维。5.1.4 应落实各级管理职责,推广“站长制”等长效运维管理机制。5.1.5 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各级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5.1.6 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运维管理效率。5.2 总体布局和组织架构5.2.1 根据县域面积和地理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方式、分布情况确定运维分区范围,鼓励采用城乡一体化运维管理方式。5.2.2 应根据处理设施所在位置明确排放标准,水源保护区及水环境功能区、生态敏感区、重点水域等区域内的处理设施出水应至少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973最高标准要求。5.2.3 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一般采用购买

14、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对运维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村,可采用村自行运维方式;户外管网系统和终端不宜拆分运行维护。5.2.4 按照“五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健全完善组织架构,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运维管理水平。5.3 运维管理5.3.1 农户接户井以内的户内管网运维由农户负责。5.3.2 接户井及以外的户外管网系统和处理终端宜由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运维。5.3.3 应加强乡镇、村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落实站长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按标准化运维要求进行运行维护,提高运维水平;加强对村民的宣传引导。5.3.4 对非生活污水接入,且设施本身无针对非生活污水接入处理措施的处理

15、终端,应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应急方案、机制。5.3.5 应对处理终端运行异常制定应急处置方案。5.3.6 应具有对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5.4 资金筹措5.4.1 运维管理费用估算可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指导价(暂名)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指导价(暂名)未出台前,可按照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与投资指南估算运维费用。5.4.2 应根据运维对象分类估算运维费用,并制定运维资金筹措计划和使用方案。5.4.3 运维资金筹措宜采取 “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方式,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机制,建立运维资金长效保障机制。5.5 运维管理平台和信息系统5.5.1 应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处理设施的基础档案信息数据库和数字化监管平台并与上级联网,建立和落实设施运维管理信息上传反馈机制。5.5.2 县级运维管理平台,应包括基本信息、报表管理、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资金管理、运维效果、动态监测等主要模块,且能正常运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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