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招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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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11-16 00:16:02 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玉政发2000116号_关于印发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各级各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共印305份)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玉溪市工程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玉溪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公证机关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招标投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的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

3、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承担被征用土地上的建设工程施工为条件,干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用工程建设用地。第四条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领导工作,各县(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领导工作,玉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共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

4、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五) 监督承发包合同和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 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组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接受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协调分管权限以上的招标工程到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三)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四)组织审定标底;(五)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六)监督发包合同和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七)调解招投标

5、活动中的纠纷;(八)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单位按建设工程的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市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县(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为协调玉溪市、红塔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玉溪市的中心城区由市建委组建“玉溪市建筑市场”,红塔区不再另行组建建筑市场,其招标

6、投标管理工作按其管理权限在“玉溪市建筑市场”内自行组织完成。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工程建设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已完成建设征地或拆迁;(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实行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经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

7、组审查批准,由招标单位以邀请书的方式进行的招标,同一项目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应在三个以上。第十条国外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在确定招标工作机构后,按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报手续,上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投标须知、施工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有关资料以及需要特别注明的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等。招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或编写。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招标文件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

8、日,超过时限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经招投标机构审查通过后,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查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二条招标标底的编制,须经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其他编制的标底不予认可。标底编制单位当对其标底质量和标底内容负责保密。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第十三条标底编制完毕后,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前五至十天将标底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并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会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9、。第十四条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市外、省外企业来我市参加投标的,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其资质、经营资格审验合格后,方能参加投标。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合作合同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

10、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概况等文件。第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押金。投标落标的,其押金于评标结束后五日内退回。第十八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特定的格式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签,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专人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签字验收后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第十九条投标书可由投标单位有证人员编制,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编制。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过程中,不得同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11、,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在“建筑市场”内组织完成,并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当众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定有效投标书,宣布评标办法,公布标底。第二十一条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二条开标完成后,由评标小

12、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评标办法,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和评价后,可采取综合评议法、百分法、合理标价法等方式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按照标书和投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第二十三条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经原标底

13、审查单位认定后调整标底;标底无误,以标底为准,协商确定中标单位。广播、电视、水利、电力电网、公路桥涵、隧道、邮电通迅等工程按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14、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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