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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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篇一: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外业执法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符合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超越职

2、权的; (二)滥用职权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的。 第四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与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关的执法工作(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的考试发证和违规处罚除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

3、全监督管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调查、处理,公路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除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港口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和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范施行后,新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案件调查、现场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依法扣

4、留车辆时,应当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员妥善处理随车物品;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方式和途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强行拦车;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或者物品;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以及示警灯、发声器; (五)因自身过错与当事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冲突; (六)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 (

5、七)收取罚没钱物不出具专用收据,不如实填写金额; (八)敲诈勒索当事人; (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 (十)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第八条 交通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九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执法装备。 第十条 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执法装备: (一)交通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执法文书包等装备; (二)公路监督

6、检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示警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录音、录像、摄像等装备。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XX年第6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交体法字?XX?067号)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 第十二条 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本辖区内进行; (二)在设区的市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组稽查人员上路稽查,路政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管理权限上路巡逻; (三)不得双向查车; (四)穿着反光背心,开启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 (五)

7、驾驶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巡逻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确保安全; (六)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七)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情形下不得实施检查; (八)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三条 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不得在道路中间)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但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也不得踏上车辆强行控制驾驶人停车; (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驾车逃跑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8、追缉。可以采取由前方执法人员拦截、记下车号事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车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发现机动车涉嫌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规范的交通指挥手势指挥机动车驾驶人路边停车,按照执法权限和检查内容查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通规费缴讫凭证等内容,需要检测的进行科学检测。 第十五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对涉嫌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进行检查时,根据检查内容可以对驾驶员说:你好!请出示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纠正

9、违法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请纠正违法行为,谢谢合作; (三)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时:你持有(控制)的(物品)为本案证据,依法对其进行登记保存; (四)对涉嫌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或者你单位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进行扣押;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 (六)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处理决定; (七)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时:请你或者你代理某某在(指出具体位臵)签

10、名; (八)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谢谢合作。 第十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被调查人以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行使职权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三章 调查取证和认证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认为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的,应当围绕下列事项开展调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二)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

11、具体情节; (三)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案件的当事人,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四)案件当事人为公民的,查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案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查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查清当事人是否具备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根据案情收集一种或者多种证据。收集证据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取胁迫、欺诈、引诱等手段收集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必须真实,禁止伪造证据; (三)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第二十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佐证。每件证据都

12、要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一条 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种。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

13、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包括证人或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14、、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或者当事人的签名;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应当在执法现场立即制作现场笔录,对当时发生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现场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时间:如实记录现场情况的发生时间; (二)地点:具体、准确记录下现场的地点; (三)执法人员:记录参与现场执法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注明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四)记录人:记录人可以由检查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另外的执法人员担任; (五)事实情况记录:用第三人称陈述句语气详细、全面、客观、真实地描述执法现场的情况,不能作主观推想和猜测,不能定性,不引用法律条文,不提出处理意见; (六)当事人意见:承认以上情况的,填写“以上情况属实”;否认事实情况,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不提出意见; (七)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员签名见证; (八)笔录制作时间:填写制作现场笔录的起止时间,应当现场制作。 第二十七条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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