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63828518 上传时间:2023-04-2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8.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 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 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 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 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 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 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 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

3、标识的评审。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 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 )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 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

4、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 理工作的机构和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相关工作经历,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 施方案等材料。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申请进行审查。第十条经同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 理办法(试行)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指导绿色建筑评

5、价标识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专家委 员会,开展所辖区域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第十一条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科学、公正、公开、公平进行。第十二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受理后应承担相应 的义务。组织评审过程中,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第十三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标识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通过评审的项目要进 行公示。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审情况及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通过评定、拟颁发标 识的项目名单、项目简介、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有异议项目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住房和城

6、乡建设部备案。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编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编号和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 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样式见附件),并公告。第十五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竣工投入使用阶段标识。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限为一 年,竣工投入使用阶段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限为三年。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地方相关管理和评审人员的培 训考核工作,负责与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地审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项目进行抽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和经举报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评审过程中存在不科学、不公正、不公平等问题 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被取消评审资格的地区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审定标识的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总结 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