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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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托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 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 行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公正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亮 高效的 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与全国 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

2、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 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 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 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方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恳守信,规范执业,提升 专利代理质量,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 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创造人、 设计人供应专利代理救济服务。鼓

3、舞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 代理救济工作。第七条 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便利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 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 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有

4、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受。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 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受。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

5、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 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二)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四)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 当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 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惩罚打算作出之日 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学问产权代理等字 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

6、构 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 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 称。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 管理系统向国家学问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 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

7、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 学问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供应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学问产 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国家学问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 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

8、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 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学问产权局申请办 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 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 家学问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国家学问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打算,对 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事项予以变更。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学问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 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全都。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

9、利代理业务的,应 当在妥当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学问产权局办理注销专 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 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托付人解除托付合同,妥当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 并向国家学问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 当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二)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

10、以上 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当负责人;(四)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惩罚;(五)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特别名录或者严峻违法失信 名单。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 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担当法律 责任。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 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

11、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 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二)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 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三)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当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 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 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 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 道德、执业纪律,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扬、承接专利代理 业务

12、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前款所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准时更 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第三章 专利代理师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根据自愿和协商全都的原 则与其聘用的专利代理师订立劳动合同。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 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托付。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受或者三年 以上专利审查经受的人员除外;(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当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 订劳动合同;(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

13、业务。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 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 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一) 本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实习评价材料。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供应原件 进行核实。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当办理 业务移交手

14、续,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 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提交解聘证明等,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转换执业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自转换执业之日起三 十日内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上传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 担当股东、合伙人的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执业备案的,视为逾期未主动履行备案变更 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实后可以 直接予以变更。第四章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组织引导专利 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规范执业,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 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

15、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 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嘉奖 和惩戒,准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惩戒状况;(三)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救济服务;(四)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 纪律训练;(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举专利代理师担当诉讼代理人;(六)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七)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八)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沟通;(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非执业会员制度, 鼓舞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非执业人员参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参 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事务,加强非执业会员的培训和沟通。第五章 专利代理监管第三十四条 国家学问产权局组织指导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年 度报告、经营特别名录和严峻违法失信名单的公示工作。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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