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3817553 上传时间:2022-09-1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3篇)(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失职行为,维护正常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等。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2.爱护、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3.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5.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置得当。二、公司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2、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应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_对发生事故的处理1.1轻伤事故。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后,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罚款_元,对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_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副总罚款_元。1.2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由集团安全法规部负责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_%,事故所在工段、车间负责人罚款_元,班组长罚款_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1.3工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

3、共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_%,事故所在工段、车间、队负责人罚款_元,安全主管、班组长罚款_元。罚款交集团总部,情况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4重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安全保卫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直接损失_万元以上的_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岗位主管人员及设备技术人员的责任,罚款_元-_元,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造成直接损失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设备副总或工程师的责任。罚款_万元-_万元,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_元-_元

4、,岗位巡检工罚款_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损失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追究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领导班子(经营层)处罚_万元-_万元,主管设备的副总和工程师罚款_元,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_元。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1.5火灾及被盗事故。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的被盗和火灾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2.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2.1生产和辅助车间当月安全生产无人身事故和责任设备

5、事故,可获安全奖金人均_元,安全主管可获奖金_元。2.2全年未出重大责任设备事故及工亡、重伤事故,分管经理和安全委员会成员年终可获得_元奖金。公司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样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_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_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

6、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

7、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

8、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_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_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_年。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_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

9、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_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

10、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

11、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

12、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

13、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_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14、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安管人员以欺骗、_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万元以下

15、的罚款。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_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