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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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例导语: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保持沉默,但做出答辩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下而是小 编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例,欢迎阅读。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例(一)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 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 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

2、从原告提供的病假 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 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 符。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 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 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 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

3、减少, 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 由其承担的部分。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 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 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 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 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五、残疾赔偿金420

4、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 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 中费用的60%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例(二)答辩人:,男,汉族,年 月日生住所地: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巾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 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一、原告父亲

5、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 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 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 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J、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 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枳是否 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

6、该车辆 是否为非机动车。(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 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 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 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 的全部责任。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根据上海巾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 下

7、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装安全 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 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 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 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 所录视频

8、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 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 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 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 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 何过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闱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

9、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 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 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 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

10、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己经同 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 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 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12880元(具体算 法如下:15644 20=312880元),而不

11、是原告所计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 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 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

12、额较高的死亡 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 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 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 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 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定。护理人

13、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 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 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 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 人数、次数相符合。故

14、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 符合。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 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 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 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 限额范围内

15、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 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 案而言,答辩人己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 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 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 庭予以适当照顾。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 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 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 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 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 题。此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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