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办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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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DT-QTHPC附件: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DT-QTHPC 213010192013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办法2013 1 15发布2013 2 1实施 前言本标准由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归口本标准是2007年编写,2010年第一次修订,这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由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人:李庆祝本标准初审人:刘卫敏本标准复审人:李洪恩本标准审定人:郝金玉本标准批准人:姜朝兴本标准修订人:刘长福本标准修订初审人:贾玉江本标准修订复审人:李洪恩本标准修订审定人:张伟国本标准修订批准人:姜朝兴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制度履历表

2、编号:(安监部019)制度名称编制(修改)时间首次编制修改换版第几次修订编制人编制单位废止编号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办法2007.12李庆祝安监部说明:没有相关标准,根据工作需要编制。2010.12 1刘长福安监部说明:三年周期,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2012.102刘长福安监部说明:标准化由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下发标准化管理办法,按此修订。说明:说明:说明:注:“说明”主要阐述修改的主要内容。 设备障碍、未遂、异常、差错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设备障碍、未遂、异常、差错的定义和缩略语、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大唐七台河发

3、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的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公司 20033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本标准是本公司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区分事故类型,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的具体措。4 符号和缩略语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5 职责5.1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公司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

4、负领导责任。5.2 公司各分管领导为分管部门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分管部门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负领导责任。5.3 安全监察部主任为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组织公司设备部各专业人员负责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的定性工作。5.4 安全监察部安全专工为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工作专职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各部门、专业审核生产各部门提出的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报告。5.5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二类障碍及异常的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5.6 每月由生产各部门主任负责组织本部门专业人员对本部门的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进行讨论

5、并提出定性,并将定性结果上报设备部,由设备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定性并上报安全监察部。5.7 安全监察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各部门发生的障碍、异常、未遂、差错。6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6.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6.1.1 6KV 以上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6.1.2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但停运未超过8 小时并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供热。6.1.3 220KV 以上线路跳闸,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6.1.4 事先经过集团公司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公司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

6、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6.1.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6.1.6 经集团公司或省网公司及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的。6.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6.2.1 非正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者6.2.1.1 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曲线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 分钟;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0 分钟。6.2.1.2 电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超过15 分钟,或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超过5 分钟。6.2.1.3 220KV 和500KV 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7、,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延续时间超过10 分钟。6.2.1.4 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线路超过动稳定限额运行;或超过线路、变压器额定负荷15%,时间超过1 小时。6.2.2 热力系统出现下列情况者6.2.2.1 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汽压、汽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至下列数值:汽包水位:高至+ 160mm 低至-280mm;(启停磨、事故异常处理除外)汽压:主汽或再热汽门前压力达18.2MP(4.3MP)汽温:汽机侧主汽、再热汽温高于545;或在15 分钟内下降70。6.2.2.2 正常运行中,由于监视操作不当造成出氧器水位低至1700mm。6.2.2.3 制粉系统故障或由于积粉未及时处理,造成自燃

8、或爆炸,未造成后果。6.2.2.4 汽轮机润滑油、控制油,电器设备绝缘油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6.2.2.5 发电机氢气指标超过规定的极限、氢气供应不足或严重漏气影响机组出力的。6.2.2.6 锅炉灭火但机组没有解列。6.2.2.7 汽轮机动、叶片严重磨损。6.2.2.8 锅炉受热面腐蚀,需要更换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6.2.2.9 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使排烟温度超过160 度或突然升高30 度。6.2.2.10 主要辅助设备及20kW 以上电动机,6kV 及以上的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等被损坏,被迫停止运行,并影响全厂出力。6.2.2.11 人为责任造成汽水质量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6.2

9、.2.12 失去主要热工保护24 小时,或主要热工保护误动或拒动,没有发生后果。6.2.2.13 汽轮机微机保安系统拒动。没有发生后果。6.2.2.14 汽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15。6.2.2.15 机组启停或试验造成汽缸进水。6.2.2.16 厂房、泵房主要辅助设备被水淹。6.2.3 电气系统出现下列情况6.2.3.1 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超过规定时间。6.2.3.2 电气设备操作出现拉项、错项、漏项未造成后果。6.2.3.3 6kV 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6.2.3.4 6kV 及以上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误动或拒动。6.2.3.5 380

10、V 及以上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6.2.3.6 发电机在升压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使发电机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6.2.3.7 发电机、主变、单元变、上层油温超过现场规程规定。6.2.3.8 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位降至油位计低限指示以下。6.2.3.9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10 小时。6.2.3.10 发电厂的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在8 小时以上,表盘失去电源,威胁机组安全运行的。6.2.4 出现下列情况6.2.4.1 管辖设备或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 元以上者。6.2.4.2 人为责任造成损坏设备、部件、仪器、仪表、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

11、000 元。6.2.4.3 碎煤机、滚轴筛、磁铁分离器故障停用超过24 小时,输煤皮带故障停用超过16 小时。6.2.4.4 制氢站、氢瓶室、补氢站、油泵房等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极限。6.2.4.5 燃油进入汽水系统。6.2.4.6 化学补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4 小时。6.2.4.7 锅炉水质不合格,时间超过6 小时。6.2.4.8 输煤皮带撕裂长度超过20 米。6.2.4.9 故障滤波器故障或载波设备故障停用超过24 小时。6.2.4.10 通讯电源故障停用超过4 小时。6.2.5 其它情节严重的异常情况,经安全监察部定性为二类障碍的。6.3 下列情况定为未遂有可能造成事故、人身死亡、群伤

12、、重伤(但没有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由于人员过失险些造成住设备被迫停运或失去备用;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未遂6.3.1 由于人员过失,引起全厂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曲线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30 分钟;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0 分钟。6.3.2 由于人员过失,电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超过5-10 分钟,或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超过3-5 分钟。6.3.3 误入6KV 以上带电间隔,或未经现场试验人员同意擅自进入高压试验区,或误登带电构架,未造成后果。6.3.4 6KV 以上带电裸体部分被物体短接,未造成后果,或误触3

13、80V 带电体。6.3.5 因防寒防冻措施不力,造成设备、管道、阀门、表计、水箱、油箱等冻结、冻裂损坏者。6.3.6 操作、检查中漏项,致使设备处于假备用或延期投运。6.3.7 正常情况下,未经值长、副值长同意,擅自将设备启动、停止或从热(冷)状态转换成冷(热)状态。6.3.8 工作人员的衣、裤、发辫被转动部件绞住,尚未造成伤害。6.3.9 由于人员过失,产生强烈电弧,未造成伤害,氧气、乙炔、氢气瓶起火或泄露未造成影响。6.3.10 无票作业或当值运行人员擅自操作(经批准者除外)运行中的设备。6.3.11 因操作或处理不当,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误跳、误合或备用设备联动。6.3.12 设备检修,漏挂

14、接地线、标示牌、警告牌,服役时漏拆接地线,尚未造成后果。6.3.13 人员过失造成CT 二次短路、PT 二次开路,熔丝熔断或小开关跳闸未造成后果。6.3.14 检修所装的堵板检修后未取出;试验用的保护隔离措施未装、未拆,即要求服役。6.3.15 人员过失,造成操作、动力、热工电源消失,使保护信号、指示或遥控失灵,未造成后果。6.3.16 各种限位开关装错或不起限位作用;各种流量孔板装反及仪表、保护用的管路接错,造成返工或动作、指示失常。6.3.17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状态,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运行方式,尚未造成后果。6.3.18 安全措施不周或操作不当,造成汽、水、油、灰、气、粉等喷出,尚未造成伤害。6.3.19 在容器内工作由于安全措施不周发生人员轻度中毒、窒息或昏倒、触电但未构成轻伤及以上事故。6.3.20 人为责任,未及时投用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出氧器、加热器等的安全门或引起动作者。6.3.21 人为责任或监视操作不当,使压力容器压力超限或水位高(低)至高(低)限尚未造成后果。6.3.22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锅炉严重正压喷火,危及人身安全。6.3.23 高空落物,严重威胁人身安全。6.3.24 使用中的砂轮碎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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