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综合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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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办法综合会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大宗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综合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综合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大宗金属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综合会员资格 第三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大宗金属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综合会员。 第四条综合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

2、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 (四)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股东或其母公司近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

3、原则上要求综合会员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经交易中心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中心综合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综合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综合会员申办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综合会员的单位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会员加盟申请表; 2.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

4、代码证复印件; 5.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贵金属项目商业计划书; 9.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加盟意向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自加盟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年内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5、,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综合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中心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四)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申请交易中心综合会

6、员,经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直接成为综合会员。 第七条综合会员缴齐交易中心相关费用,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向交易中心合规稽核部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交易中心对综合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时综合会员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综合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中心对综合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

7、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中心终止其综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综合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综合会员资格。 第十条综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

8、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十)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综合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综合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综合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终止综合会员资格的申请; .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员工处置方案;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综合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保证金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中心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交易

9、、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中心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综合会员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综合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综合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综合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由综合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0个工作日。 (五)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中心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中心与综合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 第五章综合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综合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10、)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中心规定为准); (三)对交易中心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向其客户收取浙江大宗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相关费用; (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履行

11、保密责任; (六)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会员入会培训咨询服务费20万元(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会员年管理费10万元/年。(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且交易中心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章处罚 第十四条综合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综合会员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综合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

12、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综合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三)未有效履行综合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各项活动的;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综合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综合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综合会员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未按交易中心要求进行宣传; (三)未执行交易中心会员信息公示制度的; (四)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

13、规行为。 第十八条综合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三)从事其它与交易中心类似业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交易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会员管理办法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

14、国的现货交易市场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同时为了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经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授权区域内从事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节会员资格 第四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会员。 第五条交易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平台直接与现货投资者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对冲交易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申请成为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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