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3810631 上传时间:2023-09-1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3.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问:案情如下:某村村委会与该村第四村民小组因面积约2000 多亩的沙荒地所有权发生了 争议。在处理过程中,第四村民小组拿出了1982 年县政府颁发给四组几个村民的 林权证,以此证明 1982年政府已将这些林地确权给了他们。该林权证仅写明 “权利人王某,林木9 棵;权利人李某,林木17棵”等内容。在处理过程中,县 国土资源局认定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理由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新中国成立之初土改 中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但村民们认为,根据该 规定第十九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 有。因此,该宗地应为集

2、体土地。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林权证可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吗?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必须确定面积与 四至方位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仅有面积,而无土地四至方位,这样的处理决 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实施1962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 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在土改时,争议土地没有被分给农民的话, 认定为国有土地是正确的。但如果这些没有确权给农民的国有土地,在1962年 9 月颁布六十条之前已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其归属性 质就会发生变化。确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 所有的土

3、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 的复函中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 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 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可见,争议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判断的关键在于1962年 9 月前是否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林权证和土地证是有区别的。本案中的林权证颁发于1982 年。当时,林权 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凭证。根据国务院1981 年关于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 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 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

4、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因 此,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而林地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198914 号文件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 就是关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因此,林地证是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的 依据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在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了这一 点。根据该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确定土地权 属后核发的土地证书与林业部门依照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 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 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

5、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 业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所有证时,对林业部门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经审核确属土 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作为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依据。可见,本案中的林权证,仅记载了林木权属信息,不宜直接作为土地确权 依据。确定土地权属面积必须以四至方位为基础。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 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 登记的依据。因此,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行对争议土地的四至方位作明 确界定,而后根据界定的无争议的四至方位确定土地面积。只有这样

6、,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才有实际意义,才能进行土地登记,否则,仍要回到地籍调 查的阶段来重新处理【点评案例】甲、乙两村相邻。两村交界处有一块林地,1982 年根据“林业三定”精神, 县政府将该林地权属确定给甲村,并颁发山林所有权证。但因当时发证程序并 不规范,双方并未进行指界。在 1992 年的土地详查过程中,经双方负责人和指 界员共同指界认定,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将原林地权属划归乙 村。2004 年,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面登记发证工作中,县政府依据土地权 属界线认定书确定的界线,将原林地权属确定给乙村,并颁发了集体土地所 有证。2009 年 3 月,两村因砍伐林木发生争执,又向县政府申

7、请土地确权。【作者观点】如何处理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甲村。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 森林法规定办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林地,山林所有权证是依据森 林法规定办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而集体土地所有证不是依 据森林法规定办理的,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山林 所有权证确定林地所有权。因此,争议的林地归甲村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 争议的林地归乙村。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与森林法第十七条对处理土地权属的规定是 一致的。根据两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

8、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 处理。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按照“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对同一争议案件,在不同的处理阶段,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同,可能 产生相互对立的处理结果,但从法律来讲,两种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当新的 争议产生后,原来历次处理结果又成为处理新争议的重要证据,这就涉及证据 的采用问题。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

9、 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 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XX所有权证;(五)“ 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湖南省林木、林地 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 为准。依据以上法规和规章规定,山林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认定书、集体土地 所有证都是确定土地权属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但是,按照“由近而远”采用证 据的原则,应当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因此,本案

10、争议土地 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 年黑政明传 16 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 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文件,第五条二款中“要维护林权证的 法律地位,凡以颁发林权证的地方不得再重复颁发土地证、草原证等权属凭 证,已颁发的一律作废”)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为依据),根据以上 两个法律规定,请问 1984 年对一块土地颁发了土地证后,1986 年又对该土地颁 发了林权证,是土地证有效还是林权证有效。1、XX 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11、、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 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 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 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 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12、;未确 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 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 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使用集体所有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 林地使用权。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XX登记

13、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 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 关文件。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XX登记申请表;(二)xx;(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3、XX 登记发证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 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 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

14、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 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 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 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30 天。在公告期内,有 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 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 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 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 害关系

15、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 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 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 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 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 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 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 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 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 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 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 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