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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残障福利金专户设置管理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9-01【正文】残障福利金专户设置管理及运用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残障福利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残障福利金专户 (以下简称本专户) 以直辖市社会局及县 (市) 政府为主管机关;其设置、管理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 3 条为管理、运用本专户,主管机关应组织本专户之管理运用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审议左列事项:一本专户之年度运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报告。二本专户之管理及动支事项。三本专户之预算、决算及会计报告。四其他经主任委员提请审议之事项。委员会决议事项,
2、应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办理之。第 4 条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机关代表一人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推一人为副主任委员外,由左列人员组成。一主管机关代表一人至二人。二政府相关机关 (单位) 代表一人至三人。三进用残障者之义务机关 (构) 代表二人至四人。四残障者或残障福利机构、团体代表二人至四人。五学者专家或其他社会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前项委员及主任委员由主管机关遴聘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均为两年,期满得连任。第 5 条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会议主席由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第 6 条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
3、人,办事人员若干人,由主管机关指派有关单位人员兼办之。第 7 条本专户之收入来源如左:一进用残障者之义务机关 (构) 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缴纳之差额补助费。二本专户之孳息及运用之收益。三其他收入。第 8 条本专户之支出范围如左:一依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补助进用残障者人数超过规定比例之义务机关 (构) 。二其他经委员会决议推行之残障福利事项。第 9 条本专户在专业或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第 10 条本专户以政府所定之会计年度为其会计年度。第 11 条本专户会计事务之处理,应独立计算,依照政府会计作业规定办理,按期编制会计报告。第 12 条本专户之收支、运用情形及积存数额,由主管机关每年公告之
4、。第 13 条主管机关依第八条第一款补助进用残障者之义务机关 (构) 程序如左:一申请人应检附进用超过之证明 (残障手册影本及公、劳保证明) 、计划书及估价单,送主管机关审查。二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派员访查实情,其符合补助条件者,送请委员会审议。三委员会根据访查纪录及申请有关证件,审议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将决议报主管机关核定。四经核定补助后,由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依核定项目及金额执行,并于执行后,将执行状况说明书附支出凭证报主管机关领款。第 14 条主管机关对于前条受补助之义务机关 (构) 应予追踪抽查;其变更核定项目之用途者,应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应追回补助经费。第 15 条委员会之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兼职研究费或交通费。第 16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