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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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一、为了加强公司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凡在城通公交公司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都应遵守本办法。三、公司各部门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协助运营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二条 安全教育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安全学习一次。二、驾驶员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事后一周内,自动到运营部补课,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每次罚款50元。三、凡违章肇事驾驶员,由运营部组织学习教育或上报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轮训。被通知轮训学习的驾驶员,不得借故拒绝参加接受教育。第三条 证照管理一、公司驾驶员必须经运营部审查批准,办理内部准驾证,方准驾驶公司车辆。无公司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视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0200元。二、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的机动车驾驶员,须交纳安全信誉保证金。发生重特大事故没收其保证金,并由当事人补交不足部分。无重特大事故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三、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书、准驾证和机动车号牌遗失等需补办,由当事人向运营部申报,经审核属实后出具补办申请,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第四条 驾驶证年审一、凡公司所属驾驶员,无违章、肇事,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凭“

3、安全学习纪录卡”到运营部办理年审相关手续。二、职业道德水准低,驾驶技能差,事故频繁,不服从安全管理,运营部不予办理年审签章手续。三、驾驶员证照年审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活动有关经费,驾驶证户籍非本公司出具年审手续的,须向运营部缴纳一定的安全管理费。第五条 驾驶员行车规定驾驶员在行驶中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行车规定:一、驾驶车辆时,须待驾驶证、行驶证、营运准驾证和公司运营部制发的内部准驾证,证件不齐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二、严禁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由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

4、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渡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三、不准超速行驶;严禁下坡空档熄火滑行;不准直流供油;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或不符合跟车实习的人以及外单位人员驾驶。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资格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车辆五、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下客,防止车门、车顶伤人及其它意外事故发生。六、驾驶车辆时须做到遵章守纪、礼貌行车,中速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

5、车辆超车、会车;会车时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时做到不强行超车,让车时不能让道不让速;停车做到选好地点,挂好排挡,拉好手刹,塞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驻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路段慢;行车中还须做好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的特点。七、雨雾天能见度不足30公尺,车辆不得载客驶出车站,能见度达到30公尺以上时,必须指定一名观察员坐在右前排位置协助驾驶员观察路况,慢速行驶。途中遇浓雾时,必须就地停车,不得冒雾行驶。通过泥泞路段时,要严格控制车速,遇危险路段,应停车

6、察看路况,待确认安全后,方能通过,不准盲目冒险行驶。八、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九、驾驶员在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必须做好安全例保工作,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规定,按期进行保养,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十、驾驶员须严格遵章守纪,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遵守运政法规,服从运政管理和公司调度管理,车辆加班或包车外出,必须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不准私自加班。改变营运线路。十一、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保证足够的休息,以较好的精力投入驾驶工作,严禁疲劳驾车。十二、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7、向交警部门和公司报案,听候处理,不得伪造或开车逃逸现场。十三、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查,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处理。第六条 驾驶员考核录用一、车辆经营者聘用驾驶员时,须经公司运营部严格审查。双方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领取内部准驾证后方能上车。二、车辆经营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合同时,由驾驶员向公司运营部交纳安全学习保证金200元。三、被聘用的驾驶员应承担车辆运行安全责任,遵守交通法规,做好发车前、收车后、行驶中的例保作业,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经营者和公司运营部报告。四、督促车辆经营者按期保养车辆,不违章行车,敢于反对违章指挥。五、驾驶员在受聘期间,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8、保证金全部扣除,需再聘按原程序办理。第七条 违章处罚第一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2、未做到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起步。3、驾车时不持驾驶证。 4、驾车时使用手机(业务指令除外)或戴各类耳机行车,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5、驾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以及有标志的路段鸣喇叭。6、车内灭火器失效或缺失,不及时上报。7、占用非机动车道或无故逆向行驶,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8、在种子站充电站处跨双黄线掉头。9、驾驶区域内违规站人和坐人。10、不在规定的站点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第二条 有

9、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并做书面检讨。1、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及左右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开斗气车、霸王车。2、遇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违反安全行车规定。3、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标志。4、车辆有故障不报修,违反驾车操作规定、损坏车辆造成停班。5、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上。6、躲避道路电子系统监控,违反交通信号灯、现场交警指挥。7、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导致运营车辆被扣影响运营的。第三条 驾驶员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款1000-2000元至开除处理。1、不服从安全管理,私自拆除安全监控装置的。2、驾驶车辆超速

10、100%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4、肇事后,伪造现场,驶离现场逃逸者。5、酒驾、毒驾或宿醉后上岗,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处理。第八条 肇事处理一、公司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后,运营部须迅速组织安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现场勘察、原因调查、伤员救治、车辆施救及死亡伤者的善后处理,尽量为车辆经营者减少损失。重大事故,运营部领导参与处理;特大事故,公司领导参与处理。二、公司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购买保险,车辆发生主责事故损失费用,除保险公司核赔的费用外,免赔部分一律由驾驶员自理。三、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运营部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事故报告书,对事故责任、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善后处理方案,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预防整改措施。属于特大事故,公司领导和运营部负责人应书面检查,并接受上级处理。第九条 附 则一、办法没有规定的违章处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运营部解释。三、本办法由运营部负责组织实施。 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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