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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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法律法规考试参考重点法条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第19.20条,单选,多选 大概5, 6道吧,考日期,谁监管等第十九条(待批事项)(多选)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2个月(二)变更公司形式;2个月(三)变更业务范围;2个月(四)变更注册资本;20日(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2个月(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2个月(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日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

2、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待批事项)(多选)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一)变更法定代表人;20日(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20日(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2个月(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20日(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0日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 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

3、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第26条,2分题,给了北京的外资企业,上海的民营企业,香港的国营企业,纽约的中 资企业,叫选择谁能做国内期货第二十六条(禁止交易)(多选)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 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 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3第28条交易所应该公布的持仓量和交易量的排行和其它几个多选第二十八条(交易行情)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

4、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第15条10日报告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2第23条10日内报告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 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 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 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3第56条多选会员的权利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

5、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4第65条多选全面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的关系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 制度。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 格。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

6、司会员不得从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 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

7、会员办理结算业务。第六十七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5第78条多选业务规模发展计划潜在风险来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第七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 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 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 规模。6 第 99 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 未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8、,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 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 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四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1 第 7条 多选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 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持续经营 2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 度,在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内至少 1 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 币 2 亿元 ;(二)净资产

9、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五)近 3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七)在近 3 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八)其自然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 2 年;没有

10、被撤销证券、 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 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 2年;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2 第 12 条 多选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六)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内未受过

11、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 无不 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九)近 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 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十) 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

12、00 万元 ;(十一)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 2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 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3 第 52 条 2 个备案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 应当向客户出示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 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 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 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 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

13、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 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第 58 条 时间优先原则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 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六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1 第 11 条 10 日内报告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 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 人员的从业资格。八 期货公司高管管理办法十中间业务1第 5 条 多选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

14、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 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 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 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 5 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 2 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

15、其他条件。2 第 12 条 判断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 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 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3 第 21 条 多选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 资金账号 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十二 结算业务1 第 12 条 6 个月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 3个月内 ,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 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 员资格。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 6个月内 ,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 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2 第 42 条 向 3 个部门报告 多选 第四十二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 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 应 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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