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动物道德地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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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的动物道德地位说1.序论如同在哲学的其他诸多领域里的作为一样,康德在伦理学分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他的学说对其后伦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他的义务伦理说直至今天在全部伦理学中,成为非常活泼的研究对象。在他的伦理学根底上,一系列新论接踵登常尤其是他的后批判时期之?道德形而上学?后半部分关于道德理论的形而上学根底以及整理听课者笔记形成的?道德哲学讲义?,相当详尽地为各种类型的义务分了类,并与诸多详细的道德问题相联络,展开了阐述,由此,我们可以解读康德诸论,并且对现代社会伦理学与运用伦理学的一系列问题与康德的学说联络起来进展讨论。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意欲考察康德关于动物的道德地位与动物解放的问题的思

2、想。这些问题是现代环境伦理讨论的重要问题。本文的展开次第如左:第二节以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捶(以下简称?基捶)及其它有关伦理学阐述为中心,考察康德的根本思想。本节集中讨论康德关于动物的非人格存在、不作为直接的道德关系对象、但人类对动物背负间接义务的思想。第3节,基于上述讨论,介绍波德迪(ABrdie)与皮布斯(EPybus)对康德的解释与批判。第4节,考察列根(TRegan)对上述二人的批判及其以康德为据,确保动物权利的主张。第5节,整理上述诸论,指出康德动物伦理思想的特征与局限。2.康德的根本主张众所周知,在康德,具有理性的人,也只有人才能成为被尊重的对象,成为道德关系对象。用康德语说就是

3、只有人格体才能以目的自身成为承受对象,成为对我们自身的道德行为,以某种方式加在限定的根据。那么,动物是否可以人格化,成为道德对象呢?康德首先断然否认动物可以人格化。在?基捶中,先于人格尊重之目的自身定式他指出:人以及一切理性存在,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种种意志作为手段任其作用。非但如此,对自身以及对其他理性存在的一切行为,总是要同时被视为目的本身一种存在假设是无理性的,它只具有作为手段的对象化价值,只堪称为事物。相反,理性存在叫做人格。这是因为理性存在的规定中包含了自身的结果。(?道德形而上学基捶,4,428)以此为根底,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目的自身定式,即你于你自身人格或于一切人的人格方面,不可将

4、人性只使用为手段,而要同时总以之为目的本身。(同上,429)可见,康德完全不把动物看作目的本身,作为目的本身受尊重的只能是理性存在。在康德,可以把握的唯一的理性存在只能是人本身,动物那么是不具人格的事物。按目的自身定式规定,人性(enshhEit)是理性存在所具有的理性化之本性。动物不具有这种本性,它们是只具有手段价值的事物。由此出发,动物无法成为限制我们道德行为的任何根据,不能成为任何道德的考虑对象。康德的这种思想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中有所展开。他将义务详细分类加以阐述,在道德自身概念混淆,将对人自身的义务理会为对其它存在的义务题下,指出:在理性判断的限定内,人只对人自身(对自己或别人)负有

5、义务。这是因为对某主体的义务,是从那个主体的意志里产生出来的道德强迫,承受这种强迫(负担义务)的主体,首要前提必须是人格体,而后这个人格体必须是经历对象。可是从我们的经历出发,除人自身之外,我们无法知道还有别的义务(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对象。所以人对人以外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一旦以人对其它任何存在负有义务,这是道德自省概念混淆的结果。这种对其它存在的义务,只能是对人自身的义务。(同上,6,422)在这里前述动物作为目的本身不受尊重的主张进一步引伸认为对非人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在他看来任何以为对人以外的存在负有义务的主张,是道德自省概念混淆。这里的混淆基于一种错误的假定,即将不具有理性才

6、能的存在也看作可适应于道德法那么,也即把不具有理性存在当做有这种负有某种直接的义务,就是基于所谓混淆的结果,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动物完全没有进入康德的道德视野,动物只具有手段价值,因此是人可以依自己的目的、必要性、欲求,任意施用的存在。在康德,讨论动物的道德地位是全然无意义的。这假设是康德的全部动物伦理观的话,似与常人以为应对动物施于道德关心,应作道德评价的看法相悖。然而,康德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讲义?中,多处有详细阐述,认为人对动物负有间接的义务。首先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考察了常人以为人对非人对象负有义务的看法。他将这种对象分为两类,其一是非人的对象,包括

7、无生物、植物、动物;其二是超人的对象,包括天使、神等宗教对象。其中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康德指出:虽然有生命,但与没有理性的被造物比起来,对动物狂暴、残忍与人对自身义务的悖谬,人有义务不那样做。这是因为人对动物残忍,会钝化对动物的苦痛怀恻隐情感,进而在与别人来往时弱化以致泯灭可以施为很大帮助的本性。假设不得已杀戮动物,那么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无痛苦地)解决。使役动物,不得超出它的才能范围而强使。只为应付突然事变而在动物身上实验,给它们带来痛苦,尤其是不实验亦可解决的实验,应被厌恶。老马、老犬多年辛劳(如同是家庭成员),人对它们负有间接义务。直接义务那么总是人对人自身的。(同上,6,443)。康

8、德认为我们的行为要受道德制约,对动物要负有间接义务。在他的?道德哲学讲义?中也有类似思想,他两次提到对动物的义务问题:任何动物都不具有自我意识,它们都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不自为而存在的。相反人作为目的,无须乎自问自身存在的目的。由此,人为什么对动物没有任何直接义务的问题突显出来。人对动物的义务不过是从人性出发的间接义务。动物亦有与人性类似的某种本性,我们对动物尊行某种与对人相似的义务,实那么是尊行对人的义务,并以此激发对人的义务。例如一条犬长期以来为主人效了力,它与人的功绩相似,故此我应对它予以报偿。(?道德哲学讲义?,27。458-459)。从本性上讲,人之下有动物(在道德侧面,不能想象与动物

9、的任何关系,因为它们不具有任何知性),我们对动物不负有任何直接义务。然而对动物残忍以待,这与理性法那么相违是无可否认的,至少应视为手段使用失当。因此折磨动物,使其痛苦不堪,对动物全无爱心,应视为违犯对人自身的义务相类。这是因为我们不会对自己残忍的缘故。(同上,710)。康德一方面将动物从道德侧面打入事物分野,认为我们对动物不负有任何直接义务。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对待动物的方式可以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有的施为方式是不被允许的,人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对这样两个方面,我们如何协调一致?请见波罗蒂与皮波斯如何说。3.波罗蒂与皮波斯对康德的解释其二,波罗蒂与皮波斯认为康德的虐待动物会诱导将作为理性存在的人

10、当作手段并加以虐待的主张是有问题的。其实这是康德认为我们不要虐待动物的间接义务之根据。他们二人认为这成为一般化时会导致重要问题。即在康德严格地说动物不是人格体,属于事物一类。假设虐待动物和将其物体化会诱发虐待人和将人手段化,就会将问题一般化,人就不可对任何事物手段化,从而将问题归谬。尤其是康德没有详细区分动物、植物和没有生命的无生物任何特性,一以命之为事物。既然动物作为事物不可视为手段;并诱发将人手段化的问题,由此产生间接义务,类而推之人对植物和所有无生物都负有不应当以其为手段的间接义务(ABradieandEPybus,KantstreatentfAnials,Phitsnhy49(1974

11、),P383).波罗蒂和皮波斯认为康德将道德对象的唯一特征限定是否有理性的界限内,由是在他的道德理论中只区分了有理性的和无理性的两种情况,此外再无任何区分。这样,将动物手段化扩大为将其它事物手段化以致扩展为一般化是在所难的。结果人们非但不能视动物为手段,对任何事物都不能以手段相待,这就荒唐了。二人还认为这些结论在康德伦理学内在构造里也是有冲突的。康务主张正言判断,也主张假言判断,假言判断的根本原理可以归结为:确立了目的的人必须相应地确立到达这个目的所必须的自我才能范围内的一切手段。(?道德形而上学?4,18)假设我们不能视任何事物为手段,上述假言判断就会失去意义而无可用处。二人断言,康德将动物

12、推出道德分野之后,对牵强而隐密地将动物拉进他的道德论证,采取了二重性态度。下一节将引批判此二人理论的里根思想考察之。4.里根的反驳与波罗蒂与皮波斯的回应里根将波罗蒂和皮波斯的根本主张概括为两点:首先他们不理解康德提醒的我们对动物的义务,不理解有正常道德观点和判断力的人应当以什么方式对待动物。不理解人具有理解动物的苦痛的才能,因此应是直接的道德对象。其二是认为康德关于人的间接义务说极其不合理,与他自己的伦理学理论内在冲突(TRegain,BradieandPybusnKant,Philsphy51(1976),P71.)。对此,里根认为前一方面或许有些说服力,第二方面的批判是完全错误的,认为波罗

13、蒂与皮波斯误解了康德思想。在里根看来,波罗蒂和皮波斯的根本错误在于不能将动物视为手段与虐待动物相混淆,他们将康德的动物手段化误解为虐等动物。在里根看来,人在将动物作为手段的同时完全可以不虐待动物,盲人可以向导犬为生命生活的工具,同时也不影响关爱、体贴这个宠物。康德也从未对此指斥过什么。里根认为康并未认为将动物工具化就会诱导将人工具化,而是认为虐待动物会导致虐待人。即从康德所言可以提举重要之点就是并非不可将包括动物在内的任何事物作为手段工具,他只是认为我们不能虐等任何东西,这里我们所负的间接义务,只要我们对它物有所虐等,就会诱对自我和别人的虐等(同上,P472)。这样看来,与对动物的间接义务相关

14、的康德之见并非全然不合理,在他的伦理学体系中,与假言判断也不构成内在冲突。针对里根的批判,波罗蒂与皮波斯分辩说,他们用动物工具化与虐等动物两概念是因为康德自己就对这两个概念混用而来做明确区分。他们认为虐待就是对对象违犯其本性对待之,那么必须首先以该对象为道德对象为前提(ABradieandE.Pybus,KantandaltreatentfAnials,Philsphy53(1978)P560)。他们反问说动物是无理性的存在,不能成为直接的道德对象,那么说虐待动物,是指怎样对待了动物?就是说指责虐待动物是为了明示不应虐待动物的义务的存在,就必须首先确立动物在道德领域中的地位。康德在这一方面有所

15、忽略,因此导致了他的关于动物关心的一贯主张是失败的。对波罗蒂和皮波斯的上述答复,里根未做进一步申斥。他是里根与辛尔(PSinger)在一起他又与辛不同。以功利主义为根底主导现代动物伦理与动物解放论,那么就不难充分理解他拥护康德思想的所在。他开展了康德关于从理性存在突出出来的目的本身之思想,引申出一种新价值即本初价值,进而认为包括动物在内的一切事物都应在本初价值指引下,享有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假设只从工具意义上使用这个本初价值,即使生出更多的快乐或能更多地减少痛苦,那也是错误的。里根还认为动物作为载负本初价值的生命之体,人只有尊重这种主体价值才是正确的、正义的(里根的这种主张,请参照JR蒂查尔汀

16、,?环境伦理的理论与展望?;另请参照TRegan,AnExainatinandDefensefneArguentnerningAnialRights,Linguist22(1979),PP,189-219)。这样从广义上说,里根是康德主义者,他在可能的限界内拥护着康德是理所当然的。5.结语以上关于动物的道德地位,引了康德的主张以及波罗蒂与皮波斯的批判,又里根的反批判。将上论集约起来,笔者认为,波罗蒂与皮波斯批判康德的间接义务概念模糊不明确,在一定意义上尚可以说有其说服力,但是又说间接义务与常人的道德理念相冲突是没有说服力的。通过康德的举例可见他完成接纳和拥护具有正常的道德观和判断力的常人对动物的方式。他虽将动物分类为非理性的存在,认为是只有工具价值的事物,但他同时拥护常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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