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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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篇一: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办发XX54号 XX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2、(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

3、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4、 第六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 续情况。 第七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

5、;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6、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XX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XX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XX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篇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暂行) 附件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暂行)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型银行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要求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流程。

7、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 重大突发事件指可能对我行自身经营发展、区域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法违规经营事件; (二)被诈骗、抢劫、盗窃等外部事件; (三)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重大涉诉事件和舆情事件; (六)客户经营出现危机引发重大风险事件;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处理流程 (一)事发机构出现突发事件后,由各一级分行及时报送总行办公室和相关牵头部门。发生在总行、附属公司的突发事件, 由部门、附属公司报送分管行领导和总行办公室。 (二)总行办公

8、室接到报告后,负责报送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分管行领导。牵头部门不明确时,办公室就处置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提出建议。 (三)牵头部门在分管行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主要流程包括:1、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等作出评估,提出处理措施;2、向行领导报告最新情况;3、指导分行做好应急处理;4、拟订媒体应答口径报办公室;5、持续向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及有关部委进行报告。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总行可成立临时应急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小组设在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参与。 (五)办公室统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牵头部门和相关分行应对舆情。 三、牵头部门 (一)I

9、T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由信息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引发我行营业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由渠道管理部牵头负责。 (三)聚众上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党务工作部牵头负责。 (四)外部侵害且无我行人员参与的涉案事件,由安全保卫部牵头负责。 (五)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正常履职,或 发生在职员工重伤、失踪、死亡等事件,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 (六)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运营业务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的事件,由运营控制部牵头负责。 (七)违法违规经营导致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件,由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负责。 (八)重大涉诉事件,由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负责。 (九)授信

10、风险事件,由授信管理部牵头负责。 (十)市场风险事件,由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 (十一)因代销产品形成的上访投诉事件,由产品销售部门牵头负责。 (十二)我行内部人员涉案的事件(包括私售产品),由监察部牵头负责。 (十三)涉密事件及行政印章事件,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四)客户群体性投诉事件,由渠道管理部牵头负责。 (十五)因海外监管机构对我行采取措施导致重大影响的事件,由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负责。 (十六)上述事件在媒体中出现负面舆情,在业务部门处置的同时,由办公室负责舆情处置。 (十七)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由办公室建议行领导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或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四、牵头

11、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 (一)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二)负责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牵头部门为主体组成临时应急小组,统筹、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负责拟订内外部信息发布口径建议。 (四)根据突发事件进展,负责向行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并根据监管要求持续向外部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五)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负责对突发事件的起因、影响、责任、应急措施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五、解释权 本流程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11农

12、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 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13、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更; (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更; (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

14、事变动; (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更; (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八)金融从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 (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十一)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事件; (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 (十三)发生重大信贷、操作风险事件; (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 (十五)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在事发之日及时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应在1个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于事发之日起12小时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示威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三)造成辖内重要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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