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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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置换行为,加大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力度,提高已置换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有效维护县级行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字20082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已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含本息,下同),以及应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但仍在正常贷款中反映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置换是指为推动县级行社监管指标达标升级及改革发展,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进度,由特定主体出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将县级行社的

2、不良贷款置换出表内,从而达到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相关监管指标的目的。不良贷款置换分为政府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股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企业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第四条置换不良贷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法合规、程序完备、真实有效、兼顾成本、做好保密的原则。因地制宜,指县级行社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本机构改革发展需要和经营状况,确定不良贷款的置换方式及金额。合法合规,指不良贷款置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以切实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程序完备,指县级行社进行不良贷款置换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及审批或备案程序,手续完善,资料齐全,程序合规。真实有效,指县级行社置换的不良贷

3、款必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得起真实性检查及审核,置入资产真实合法,权属明确,价值公允,容易变现。兼顾成本,指在置换不良贷款时,县级行社应统筹考虑各项成本费用(包括未来处置置入资产的成本费用),最大限度减免相关税费或成本支出,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益。做好保密,指置换不良贷款是县级行社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向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第二章不良贷款置换的组织管理形式第五条县级行社不良贷款置换实行理(董)事长负责制。第六条不良贷款置换工作的部门分工:(一)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置换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置换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组织不良贷款置换资

4、料申报审批或备案,统计和上报相关报表等。(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贷款的档案资料等。(三)合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置换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供咨询意见,对置入资产相关权证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四)稽核部门负责对置换不良资产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置换工作的账务处理。第七条县级行社置换不良贷款的审批机构为风险管理委员会,超过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限额的,须经理(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八条对大额不良贷款置换,县级行社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后,还需按照权限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事前或事后备案。备案标准为:(一)置换不良贷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行社需向

5、市级管理机构(含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农商行,下同)事前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置换,置换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报省联社进行事后备案。(二)置换不良贷款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行社需向省联社事前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置换。第九条省联社、市级管理机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县级行社不良贷款置换工作的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第三章不良贷款置换流程第十条县级行社置换不良贷款按照确定置入资产、筛选不良贷款、组织置换资料、审批报备、签订置换协议、资产过户及债权移交、账务处理等程序进行操作。第十一条确定置入资产县级行社经与政府、股东等特定主体协商一致后,如以非现金资产置换,应按照以下原

6、则确定拟置入的资产:(一) 权属明确,没有产权(股权)争议或瑕疵;(二) 资产能够过户至县级行社名下,相关权证及法律文书齐全;(三) 能够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处置变现。置入资产一般为土地、房产、股权、可以依法租赁或有开发前景并列入政府开发规划的沙滩地以及可流转可交易的水域、林权等。其中,可流转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一)属于公益性的水库、公园、学校、医院、政府大楼等。(二)存在产权或权益悬空,属于难以流

7、通变现的划拨、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等资产。(三)不能流转不可交易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地、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殊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四)其他不能取得实际所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或无实际价值以及预期处置变现将形成较大损失的资产。置入资产的价格应参照xx农村信用社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内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原则上不应高于置入时当地同类同资产的市场价格,确保价值公允。置入资产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8、及该类土地上房产的,在确定市场价值(或可置换金额)时应扣除按照规定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二条筛选不良贷款县级行社清收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拟置换不良贷款的初步筛选,筛选出的不良贷款必须是已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清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并对责任人已落实责任认定及追究(因客观原因没有调实形态而暂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除外)后仍难以收回的贷款,具体标准可参照呆账认定相关条件(下同)。但下列不良贷款不得进行置换(经省联社书面批准的除外):(一)农村信用社员工自贷及担保的不良贷款;(二)党政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贷款及担保的不良贷款;(三)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相关责任人没有问责到位或形成案件未结案的;(

9、四)其他不宜进行置换的不良贷款。对拟置换不良贷款要由现管户清收人员逐笔出具承诺书,承诺拟置换的不良贷款符合五级分类认定为不良贷款的标准,且已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清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但仍难以收回。拟置换不良贷款笔数较多的,可批量签订承诺书。第十三条组织置换资料(一)县级行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收集整理拟置换不良贷款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置换工作方案、拟置换不良贷款明细、相关追偿证明材料、贷款管户人员承诺书、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或同意置换的相关法律文书、置入资产的评估报告等。(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分工进行专业审查,并签字确认。(三)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查通过的各类

10、资料统一整理组卷,并撰写不良贷款置换工作报告,组成不良贷款置换资料。第十四条审批报备(一)县级行社内部审批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不良贷款置换资料,按照相关程序逐级提交主任办公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超过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限额的,还须经理(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权限标准需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事前备案的,县级行社要正式行文上报备案。(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市级管理机构接到县级行社备案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对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备案申报材料除本条第(一)款所述材料之外,还应有县级行社主任办公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理(董)事会的审议决议。对经审查符合不良贷款置换

11、相关规定的,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备案意见(未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办事处提交主任办公会会、市联社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按照权限标准还需经省联社进行事前备案的,市级管理机构要正式行文上报备案。(三) 省联社备案不良贷款置换需经省联社事前备案的,省联社在接到市级管理机构备案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备案申报材料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材料以外,还应有市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决议等资料(未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办事处为主任办公会、市联社为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议)。对经审查符合不良贷款置换规定的,按相关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后出具备案意见。不良贷款置

12、换需向省联社进行事后备案的,应在置换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联社备案待查,以加强不良贷款置换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签订置换协议县级行社根据有权审批机构的审批意见或上级管理机关的事前备案意见,对准予进行不良贷款置换的,要与政府、股东等特定主体签订置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违约或争议处理及其他协商事项。县级行社聘有法律顾问的,置换协议要经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六条资产过户及债权移交签订置换协议后,如置入资产为非现金资产的,县级行社要督促政府、股东等特定主体在约定时间内将置入资产过户至县级行社名下并办理相关权证,置入资产为现金资产的,要督促对方按时足额将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

13、置入资产过户至县级行社后,按照协议约定应将不良贷款债权移交给政府、股东等特定主体的,县级行社要按照约定将相应的合同、借据等资料转移给对方,并与其办理相关债权移交手续。置换协议或双方其他约定置换不良贷款委托县级行社管理的,可暂时不办理债权移交手续。第十七条账务处理县级行社在办理完相关置换手续后,应通知财务会计部门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无充分理由且未征得上级管理机关同意的,原则上不得分期入账和跨年入账,严禁账外管理已置换不良贷款和置入资产。未取得上级管理机关事前备案同意前,以及置入资产未确权过户至县级行社名下并办理相关权证的,不得提前入账处理。第十八条置换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协议约定

14、,相应不良贷款债权移交给政府、股东等特定主体并由其进行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的,县级行社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有担保人的还要通知担保人。第十九条县级行社凡聘有法律顾问的,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要全程参与资产置换工作,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四章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二十条已置换不良贷款委托县级行社管理的,县级行社应与债权人书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贷款定价、管理方式、手续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置换协议已约定相关内容或明确贷款债权归县级行社所有的,不再单独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第二十一条县级行社要加强受托管理的已置换不良贷款(含表外孳生利息)

15、的监测管理,逐笔建立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落实管户责任,严格贷款问责,分类进行处置,加强考核激励。第二十二条县级行社应要求清收机构或部门建立已置换不良贷款台账,并及时登记更新,指定专人管理表外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资料,视同表内信贷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实行信贷档案集中管理的,要将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单独管理。第二十三条清收机构或部门应按月与贷款结算网点(信用社)核对已置换不良贷款数据,必要时应随时对账,确保双方数据衔接一致。第二十四条清收机构或部门负责落实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户责任,管户责任人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清收处置、诉讼时效保全等工作。管户责任人对所管贷款进行的贷后检查报告和催收通知回执等资料要及时移交贷款档案保管人或档案管理部门入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对没有调实形态而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或置换前责任认定及追究不到位的已置换不良贷款,县级行社必须继续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确保相关问责制度落实到位。对责任不良贷款,县级行社要督促责任人加大责任清收力度,责任清收期限到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严格落实贷款损失经济赔偿等问责制度。对非责任不良贷款,要督促贷款第一责任人协助清收机构或部门进行清收,尽快收回不良贷款。第二十六条省联社、市级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县级行社清收处置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督导考核力度,每年要与表内不良贷款同时进行考核、通报及奖惩等。第五章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第二十七条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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