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第五章外汇与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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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00第五章外汇与汇率第一节外汇外汇界说再释在第一章第一节,曾这样解释:对于任一国家的居民,相对于其本国的货币,把一切外国的货币称之为外汇;外汇就是货币,只不过是“外国”的货币。随后,在第三节又指出,外汇不仅指外国的钞票和硬币,以外币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银行的外币存款和以外币标示的有价证券,如外国政府的债券、外国公司的债券和股票等等也是外汇;而且,非钞票和硬币形态的外汇是外汇存在的主要形态。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外汇(foreignexchange,foreigncurrency),概而言之,主要是以外币标示的债权债务证明。在第二章、第三章我们依次指出,现代的经济是由债权债务网络全面覆盖的经济任

2、何经济行为主体都是在这个网络下活动的;相应地,任何货币的流通与信用的活动都变成了同一的过程:任何货币都不过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任何货币的支付都不过反映着债权债务的消长、转移。就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是这样,就联系着全球经济体的国际经济关系来说也是如此。设某国的进口商“甲”和出口商“乙”与外国的出口商“A”和进口商“B”有外贸联系。出口商乙卖给外国进口商B批货物并要求B幵出以该国货币外汇付款的票据;与之同时进口商甲从同一外国的出口商A买进一批货物并商定以该进口国的货币结帐。这时,进口商甲可用本国的货币从出口商乙那里买进外汇一一B承诺以该国货币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并用这样的票据向外国的出口商A付款;而

3、外国出口商A依据这张票据要求该国进口商B履行付款义务。过程如图5-1。在这个例子中,非常明显,外汇的流转,不过是应收应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B承诺以本国货币一对某国来说的外汇一一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转移(甲用本币从乙那里买进外汇并支付给A)和结清(A凭借票据从B收款)的过程。图5-1扌外汇作为货币;与本币都是债权债务证明,这是没有区对某国来说要i:=*、rr./Ft:!以区分,进I承诺以该“外1*lr一就是甲卜汇还包括股I有权证则不包括在货币之内。;币购入称为金融I商国B承诺产,可以作国际间夕卜币购入付手段。:I出口商乙丿国”的货币付款票这类所有权证。债务凭证和所有权证,而在论及国出货商时,

4、章专门讨论本的货币融向A资产和在I要一求所以,也应这样界定:所谓外汇,是以夕圈表丨!行可结算的支付手段,并能兑换成其他形式的外丨以该“外国”货币:_i履行支付义务:3!的票据;.此外,出口一定的口径中,金集中一备货视为外汇。r.进口商B。而在国内,金已完全排除在货币的范围之外。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外汇

5、并不限于外币资产,而且还延伸到专用于国际结算的本币资产。我国曾存在过“外汇人民币”,就是又一种以本币形式表示的“外汇”此外,如欧洲金融市场上的“欧洲美元”,对美国来说是外汇;“欧洲英镑”对英国来说也是外汇。外汇管理与管制夕卜汇管理(exchangeregulation,exchangemanagement)是政府对外汇收、支、存、兑所进行的一种管理。各国实行外汇管理由来已久。历史上,当金属货币流通时,各国对金银输出输入以及对外国铸币在本国流通的某些约束、限制的规定,也就是实行“外汇管理”。当代,从“管理”的一般文意来讲,凡是有自己法定货币的地方,只能说存在管理的松紧程度因国、因地、因时而异;至

6、于放手丝毫不管的,只是那些根本不存在自己法定货币的国度和地区。通常的情况是,外汇收支拮据时,管理从严;外汇收支宽裕时,则管理从宽,甚至基本不加管理。当政府对于公民、企业、乃至政府机关取得、支用、携带、保管外汇等行为严格加以限制时,往往称之为实施外汇管制(exchangecontrol)。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都是进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曾经实施外汇管制。但实施外汇管制的政府,在自己的法令规章中,往往只用“管理”而并不出现“管制”的字眼。所以也可这样解释:严格的管理就是管制。事实上,在一般意义的管理与严格管制之间有许多过渡层次。这是“管理”、“管制”的字面所难以区分清楚的。可兑换与不完全可

7、兑换“外汇人民币”,就字面上说,本币而又外汇,这是一个颇为奇特的概念。但在特定条件下确曾存在过。1968年幵始,我国曾一度强调在进出口贸易中推行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为适应这种需要,许多国家的银行在中国银行幵立人民币账户,通过账户办理结算和支付。这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来源:一是外国银行用外汇买成的人民币;二是我国进口所支付的货款。所以,这种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具有外汇性质。为区别于一般的国内企业、单位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通常把该账户上的人民币称为“外汇人民币”对一个国家和地区,本币是否可兑换(convertibility),是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本币与外汇的自由兑换,

8、或称之为完全可兑换。大体是指:本币在境内可兑换为外汇;外汇可携出或汇出境外。本币可自由进出境。外汇可携入、汇入境内,并在境内兑换为本币。无论是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境内持有外汇;彼此之间可相互授受。完全可兑换,并不等于不实施外汇管理。例如,无论实行怎样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除去在特定的旅游点,通常都不准许在日常的交易中以外币标价、流通,等等。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各该国的本币或是完全不可兑换的,或是不完全可兑换的。不完全可兑换,也即部分可兑换,大多是指这样的情况:在对外贸易、旅游、文教体育医疗居留、外事交往等方面,本币可以按规定条款兑换为外汇,而对货币资本的输出入则实行管制。概括的术语是经常项目(c

9、urrentaccount)的可兑换和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的不可兑换(inconvertibility)。关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这两个术语稍微确切的含意,将在第章讲外汇收支时解释。我国的外汇管理和人民币可兑换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其基本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外,一切机构或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则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禁止外币流通、使用,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非经管汇机构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国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

10、外汇支出,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地区的企业、单位的外汇,等等。这是一种由政府对外汇进行统收统支体制,简称外汇统收统支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绝大部分外汇由国家集中、统一地分配、使用;而从可兑换性来说,人民币是完全不可兑换的货币。在这样严格的外汇管理下,各企业、单位和个人收付外汇虽然保留着到银行买卖外汇的形式,但其实质则是一种直接的计划分配。在过去的集中计划管理体制下,实行外汇统收统支体制,是按照国家建设计划将有限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用于保证重点建设之所必要。而由于这一时期的外贸经营由国家垄断,外汇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因而也具备实行严格外汇管理的条件。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11、,打破了外贸系统的中央垄断局面,扩大了地方、企业的自营外贸权;实行引进外资政策,从沿海逐步扩及内地,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外汇收支规模急剧扩大,其内容也更趋多样化、复杂化。外汇管理的对象不只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有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外汇收支除贸易收支外,还有资本流出入和个人外汇收支;不少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必须按照国际惯例经营。这样,外汇管理职能也必然要做出便利外汇收支的相应转变,以承担如何适应搞活、开放的要求。伴随经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步幅不断加大。其基本线索可概括为:微观上逐步放开、搞活,宏观上改善调控,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

12、换。开始一个阶段的具体过程如下:改革原有的外汇统收统支制度,实行外汇留成办法。1979年,为了调动创汇单位积极性,增加企业活力,国务院确定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对有收汇的部门、地方、企业,按照收汇金额及规定的留成比例,分配给相应的使用外汇的指标,由其自行安排使用。这一改革举措将使用外汇与创汇能力挂钩,由此形成了中央直接分配与地方、部门、企业自主支配相结合的外汇分配体制。实行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就外汇管理来看,规定“三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只要属正常业务活动,均可自由收付;它们收入的外汇股金,借入的外汇贷款及出口外汇收入,可以事先不经中国管汇部门批准,在外

13、汇平衡的前提下,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取汇出;也可以申请在港澳、外国开设账户,以备支付;“三资”企业之间也可自由调剂外汇,等等。突破了中国银行独家经营外汇的局面,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外汇经营体制。1979年10月在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时,即批准它经营外汇业务;其后又陆续批准多家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其中包括几家中外合资银行及外资银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外汇的收支。放松对个人外汇的管理。原先允许国内居民持有外汇,但从国外汇入的汇款和个人创汇收入只能卖给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不准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账户。从1985年起,银行开始开办国内居民外币存款业务,个人收入的外汇允许个人保留,并可按规定提取

14、外汇或汇出。进入上个世纪的90年代,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在价格、企业制度、财政金融各个方面日益深化。适应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十余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取消了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以及原来的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改行银行结售汇制: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依然必须及时调回国内,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这方面的管理虽然还相当严格,但企业的用汇条件却大大地宽松了:经常项目下对外支付所需的外汇,只要持有有效的进口合同和支付通知书等凭证,即可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外汇并进行支付。而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也全部纳

15、入银行结售汇体系。这意味着外方投资者利润、利息、红利的汇出已无须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时,对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大幅度地提高了供汇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超限额或超范围用汇,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也可由外汇指定银行供应外汇。1996年底,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即实现人民币在贸易等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款的要求。在国际上,我国曾允诺在2000年成为第八条款国。由于总体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1994年外汇改革的成功,提前四年实现了允诺。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方面也还有必要向前推进。其中主要是结汇还是强制性的;进一步的改革目标则是“意愿”结汇,即

16、境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是否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由收入外汇者自行决定。至于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这是货币完全可兑换的下一个目标。就目前看实施的条件还有待创造。方向是既明确又肯定的,但尚难有确定的时间表。在外汇管理的改革中,还涉及外汇市场和汇率问题。汇率问题下节就要讨论;外汇市场问题的讨论在下一章。第二节汇率与汇率制度汇率在第一章第四节已指出,国与国之间货币折算的比率叫汇率(exchangerate)。汇率的表现形式是:以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单位的“价格”,因此又称汇价。一个国家通常要与许多国家发生贸易、非贸易等交往,所以,一国货币对许多种货币都要有一个汇率。不过,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对美元、欧元、日元等货币的汇率。由于不止是国家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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