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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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 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 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 责、

2、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 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 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 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 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 责。县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 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

3、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 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 并组织招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 安全监管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 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1. 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制 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 农业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 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

4、 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 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3.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单位)及托餐家庭(个人)主体 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4. 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对供餐食品 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5.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 故的应急处臵。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6.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企业(单位)、 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 法,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 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5、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 采购、加工、贮存、餐用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从业人 员进行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7.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教育。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 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 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8.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6、的指导 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食堂供 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 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 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 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的作用。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 律,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 贮存、供应、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

7、 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 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第八条 实行供餐准入机制(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1. 学校食堂(伙房)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 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如下:学校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 污染源 25 米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学校食堂应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 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以及食品库房、

8、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品处理区使用面积与供餐量相适应,墙壁应有 1.5米以上 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 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 洗与排水。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 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 备。食品处理区应设臵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 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 产生交叉污染。配备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臵货架,主、副 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学生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臵专用墩布 池。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臵动物性食品

9、和植物性食品的 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臵,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 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 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学生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 设臵足够的自来水装臵,供用餐者洗手。2. 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 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臵校 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 基本条件。(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1. 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准入后方 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

10、单位)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 要求同学校食堂。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 制定。2. 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资质和条件。送餐车辆及 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 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 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 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食品烧 熟后应在 2 小时内食用。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1. 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 方可供餐。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

11、制定。2. 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3. 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务。4. 地方人民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 应支持。(四)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 (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 入门槛,要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严格审核,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业务。(五)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供餐模式的首选条件,不得选 择未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提供 餐饮服务。第九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对企业(单位)供餐

12、、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 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计划”主管部 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1.供餐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2.供餐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计 划”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 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4. 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如采购加 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 剂行为。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 供餐食谱、擅自更换签约

13、人等。5. 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 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6. 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7.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一)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 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 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管理

14、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 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 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 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 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 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 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 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

15、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 开设臵,配臵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 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 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 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 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 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 不低于70。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 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扁豆)。食品在烹

16、饪后至学生食用前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 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硝酸盐。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 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臵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 48 小时。每 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 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第十五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 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 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 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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