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关系的范畴[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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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关系的范畴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之界定 摘要: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存在于该行为人与国家之间,由刑事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和调整,以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为内容,以实现刑事责任为首要目标的法律关系。它虽然对定罪量刑没有干脆的影响,但是却与刑法规范、刑法的价值取向、刑罚权、刑事责任及其依据、国家、犯罪人等诸多问题休戚相关,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关键词:刑事法律关系 范畴 特征刑事法律关系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未能得到与其它部门法律关系相当的应有的重视。前苏联刑法学界亦是将刑事法律关系视作刑事责任的

2、本质予以探讨,即“通过刑事法律关系的棱镜,清晰地显示出一种探讨刑事责任的意向”1,“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2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探讨也远落后于法学界对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部门法律关系的探讨,尚未形成系统、严密的理论框架。一、前苏联刑法学界对刑事法律关系之界定刑法学界学者们对于什么是刑事法律关系看法不一。在前苏联,关于刑事法律关系(前苏联学者多称之为刑法关系)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1.别利亚耶夫、科瓦廖夫认为“现行的刑事立法在规定禁止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同时,还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假如法律的要求遭到破坏,就会产生犯罪人和国家之间在适

3、用被破坏的刑事法律规范法定刑方面的特别关系。这种关系叫做刑事法律关系。”3他们指出,在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实施了犯罪的人,确定和产生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实施犯罪,也就是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持类似观点的前苏联学者还有波翁特科夫斯基、斯特罗戈维奇、马尼科夫斯基等。波翁特科夫斯基赞成刑法关系是在国家和犯罪分子之间形成的,把刑法关系看作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别关系;它是犯罪人和国家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受刑罚规范调整的关系,而犯罪行为则是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4;马尼科夫斯基把刑法关系看作是“受社会主义刑法规范调整的特别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苏维埃国家

4、和犯罪人之间产生的,依据法律对刑法关系参与者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以维护苏维埃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秩序。”52.里夫林认为刑法关系是国家机关和罪犯、被告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受刑罚规范调整的关系。他强调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不是国家,而是并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不仅包括罪犯,还有可能被法院宣判无罪的被告人和受审人。持类似观点的前苏联学者还有布拉伊宁、波良斯基等。布拉伊宁认为刑法关系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国家机关和犯罪人之间在刑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波良斯基认为“国家和罪犯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6,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苏维埃惩处机关。3.斯米尔诺夫认为刑法

5、关系是指在法院对其作出并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的人或者具有前科的人与法院,或者领导前苏联经济、文化和教化的国家机关,或者负有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检查等职责的特地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和职工集体之间因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效判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该状况下法院责成它们负责对被判刑人进行改造教化。4.扎戈罗德尼科夫认为刑法关系是指存在于实施了犯罪的自然人与代表国家干脆参加刑法关系的主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持类似观点的前苏联学者还有斯特鲁奇科夫、库尔良茨等。斯特鲁奇科夫认为“刑法关系是以司法机关(调查、侦查、监察及法院等机关)为代表的国家和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罪犯分子之间的关系。”7库尔良茨认为刑法关系的

6、主体之一是国家,但是国家是通过自己的机构间接参与刑法关系的,而不是干脆介入刑法关系中。二、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法律关系之界定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1.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包括某些特定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一方是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另一方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或者为刑事侵害行为所侵害或者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民。刑事法律关系由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部分组成,可以其性质可以分为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刑事程序法律关系和罪犯改造法律关系。82.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犯罪人与国家司

7、法机关之间因为犯罪事实而产生的、由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93.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犯罪而产生的、存在于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特别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部门法律关系,受制于、渊源于宪法法律关系。104.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加以调整的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详细控罪主体和详细犯罪主体之间为解决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115.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以犯罪为核心的法定事实为依据而产生、变更、歼灭,由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受制约的刑罚权与有限度的刑事责任的关系。12三、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之厘清综观上述学者对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8、他们的共同相识有以下几点:第一,刑事法律关系以现实的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并由其确认和调整;其次,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犯罪人所实施的符合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第三,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上述学者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的论争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其次,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第三,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四刑事法律关系产生和歼灭的时间点。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以社会关系为原型的法律关系在刑法领域的折射。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肯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就不行能上升为法律关系,因而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法律规范将社会关系类型化为抽象法律关系(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的同时,通过法律事实干脆支配详细法律关系(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由刑法规范调整的一种特别法律关系,虽然它与其它部门法律关系不尽相同,但是它在其本身的存在、性质、内容、产生、变更、歼灭都取决于相对应的部门法律规范和特定时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其它部门法律关系是相通的。刑事法律关系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后,存在于该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由刑事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和调整,以刑事

10、实体法律关系为内容,以实现刑事责任为首要目标的法律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即拥有惩处罪犯的权利也担当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义务;犯罪人既要担当因犯罪而受惩处的义务也是某些权力的主体。须要指出的是,虽然国家由于其自身特点的限制并不干脆参加这种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关系,而是由详细的公检法机关代表其间接介入该法律关系之中,但不能因此以这些详细国家机关来取代国家在该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参考文献:1苏马茨涅夫. 刑事责任的概念J. 法学,1980年,第4期.2 4 5 6 7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 刑事责任与刑罚M. 韦政强,关文学王爱儒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 第28页.3苏别利亚耶夫,科瓦廖夫. 苏维埃刑法总论M. 马改秀,张广贤译. 曹子丹校.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第25页.8谢望原. 论刑事法律关系J. 法学论坛,1992年第1期.9陈明华. 论刑事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J. 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10刘生荣. 论刑事法律关系J. 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11杨兴培. 刑事法律关系评说J. 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12张小虎. 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与价值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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