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座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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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讲座讲稿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二、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制内容的

2、特定性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关于犯罪1、犯罪的一般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3、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五、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

4、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4、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六、刑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在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第54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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