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 执法执勤 用车使用调研报告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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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务 执法执勤 用车使用调研报告范文五篇篇一一、*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情况公车改革后,*区司法行政机关共5辆执法执勤车辆(其中2辆为局机关使用,3辆为司法所使用)。基层司法所车辆经费由其在我局下拨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基层司法所车辆所有权属于区司法局,车辆管理和使用属基层司法所,*区司法局印发了*区基层司法所公务车辆管理及考勤制度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车少事多。*区共16个基层司法所,但仅有3个司法所配备了执法执勤车辆。司法所诸多业务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社矫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回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到现场查看、调解

2、等,但大部分司法所都无车辆使用,通常需要自己骑车前往,而油费又无法报销,只能自己掏腰包,长此以往,势必会打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车辆管理。根据中共*州市*区委员会办公室 *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八办发*18号)文件有关规定,基层司法所实行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体制,其中行政业务和人事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日常工作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范围。由于基层司法所日常工作及司法行政列入乡镇工作范围,部分乡镇想利用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使用为由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统一调配使用,而执法执勤用车的主要用途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

3、查、走访以及其他执法行为,如果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调配,必然会对司法行政工作带来影响,从而影响各项业务的开展。(三)维修成本高。司法所配备仅有的3辆执法执勤用车中,已有2辆使用时间较长,接近报废年限,性能不好,维修成本高。(四)工作效率受影响。部分乡镇辖区范围较大,且多为山地地形,道路崎岖,路况不好,骑摩托车、自行车安全系数低,干部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三、意见建议(一)增加执法执勤用车。增加执法执勤车辆,并同步增加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保证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工作顺利开展及执法执勤车辆的正常运行。(二)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争取与乡镇(街道)政府沟通协调,明确工作职责,明确车辆使用

4、管理,使执法执勤用车真正服务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篇二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根据省厅指示,我们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作了专题调研。一、现状目前,我市执法执勤用车已经按照省厅的要求全部核定到单位,即市本级在原编制的基础上核定10%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后,保留60%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县市区在原编制的基础上核定5.4%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后,保留70%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改革前我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1683辆,其中市本级425辆,县市区1258辆;改革后执法执勤用车编制1174辆,减少509辆,其中市本级272辆、减少153辆,县市区902辆,减少356辆。市本级的车改后编制已经市财政

5、局行文下发,县市区车改后编制由县市区财政局行文下发。财政部门日常工作中主要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即实行编制和标准双重控制管理。二、问题主要是两大块,一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不足;二是一线基层编制严重不足。1、特种车的问题:*年开展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厅自*年至*年相继核定了我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编制时,编制中没有明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后来下放的工商系统有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此次车改,我市按照省厅确定的原则(市本级10%,县市区5.4%)核定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共117辆,其中市本级43辆,县市区74辆。实际情况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统计有出入,实际正在使

6、用的特种车远远超过统计上报的,如市公安局,报告的特种车29辆,实际超过50辆,其中市局30辆,交警支队13辆,*公安局8辆。其他如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情况也是如此。2、编制问题:森林公安编制问题。森林公安机关负有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的职责,同时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我市森林公安机关现设市级森林公安局1个,内设警令(指挥中心)、刑侦治安、森林消防等7个科室,辖直属分局1个,派出所3个;县级森林公安局13个,内设机构70个,辖派出所42个。全市干警编制430人,承担全市3033万亩森林保护的责任和13个自然保护区、14个

7、森林公园、2个湿地保护区的治安管理责任,每位民警要负责7万亩森林资源的安全和森林防火,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工作环境全为边远山区,交通十分不便。目前,全市实际配备车辆127辆,其中市本级16辆,县市区111辆;这里面包含了森林防火指挥车、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车、森林防火运兵车、囚车等因安装有专业设备且需24小时定点停放侯命、应急处突的车辆。*年省财政厅湘财资【*】8号文核定了我市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81辆。经我局商林业主管部门,分配给森林公安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48辆。车改时,我们进行了倾斜,但也只能保留执法车编制43辆,其中市本级3辆,县市区40辆。按此编制,仅能保证基层派出所每所1辆车的最低

8、配置,其他如刑侦治安、森林防火等将无车可用,无法保证正常的执法执勤工作。农口系统缺编问题。*年,省财政厅湘财资【*】8号文核定了我市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但是*区、*区、*县农业局和*区、*区畜牧局等5个单位编制为0。公安一线基层车辆编制问题。以市本级公安系统为例,正式干警1259人,协警1400人,合计从警人员2600余人,此次车改后保留执法车编制186辆,一般公务用车4辆,共190辆,约14人1辆车。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原先配备车辆本就不足是根本的原因。三、建议1、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公检法等部门的中央主管部门有装备配置的文件,其中对特殊车辆的配备有明确

9、要求,如基层法院配备囚车数量等。2、充实基层一线的执法车编制。前面讲的是市本级的情况,县市区的情况更为严重。可否考量不按原先的编制,而是根据地域、人口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编制。3、对可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机构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如前面提到的农口系统没有编制的问题,还有尚未纳入执法车管理的交通路政执法、环保的监测检测执法等纳入执法车管理范畴的问题。4、完善执法车管理机构,为执法综合平台建设打好基础。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省市县财政基本没有专门的执法车管理机构,或挂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挂靠资产管理部门。怀化的情况还算是好的,市财政的控购办保留着。已经很多年了,上面不开会,不下文件,不安排经费,上下之间

10、缺少沟通。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我们亟盼得到认同,有归属感。篇三一、基本情况我市两级法院干警政法编制1180人,其中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的人员编制1086人,实有驾驶员152人(其中工勤编专职驾驶员21人,占驾驶员总数的14%;临聘驾驶员62人,占驾驶员总数的41%;兼职驾驶员69人占驾驶员总数的45%)。目前全市法院现有公务车辆共计202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1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5台、特种专业用车26台)。本辖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220台,实有181台,缺编39台,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市公车办在进一步确定中。二、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全市辖区法院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上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尚未发

11、现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在管理上,大多数法院都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理使用警车,较好地反映了本单位在管理上的成功做法。但是,在管理的细节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个别驾驶人员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个别驾驶人员参加学习教育不积极主动,对警车管理相关规定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不能自觉地用交通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致在驾驶车辆时,不遵守交规交纪,突出表现在行驶中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抽烟、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长期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随意掉头、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等,有的驾驶人员将警车乱停乱放,甚至不顾三令五申停放在酒店

12、、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不仅扰民,影响了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回龙法庭驾驶员谭某(临聘),驾驶警车乱停乱放,办公室及时收回了该车辆,谭某待岗反省。(二)GPS管理功能未能完全发挥车辆管理人员利用GPS管理系统加强警车日常管理,对车辆运行、行驶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地提升了车辆管理效率。但通过中院车载信息服务系统普查各基层法院使用GPS监控系统的情况看,个别基层法院车管人员系统登录较少,说明管理人员还没有全天候、全时空对所属单位车辆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还有个别基层法院对车辆GPS管理数据利用有限,利用GPS进行油耗部分功能未能

13、有效利用,还通过常规管理手段进行车辆管理。(三)配发到庭室的车辆管理难度较大基层法院部分车辆分散,部分执法执勤车辆配发给办案部门(庭、室)使用,无专职的驾驶员,驾驶员主要由部门(庭、室)负责人或干警兼任,交规意识和驾驶技术参差不齐。部分干警驾驶员由于工作原因,参加学习教育培训相对较少,交规交纪理论学习不深入,遵规守纪意识淡薄,管车爱车护车不积极,平时对执法执勤车辆用管脱节,重使用不注重保养,或保养不到位。(四)维修保养还有漏洞一是个别单位车辆维修事项不具体,多由驾驶员说了算;二是维修企业的维修技术有待提高,定点维修企业的修理技术参差不齐,有些技师对车辆故障判断还不准,导致换了配件却排除不了故障

14、,维修厂变成了换件厂;三是汽车配件市场较混乱,当前汽车配件市场有进口原装、正厂件、副厂件、及仿冒件等鱼龙混杂,价格多样,某些配件就像假烟假酒一样,在外观上很难分辨真伪。(五)车辆少,已超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超负荷运行近几年辖区法院一直没有购买车辆,部分车辆使用年限长,因车身故障无法继续使用,而长期停放在车库,已达到或超过报废条件未能及时报废。由于执法办案任务重,执法执勤车辆少,部分车辆虽已老化但仍在使用。如全市法院使用年限10年,里程30万公里以上的有58辆,类似性能状况差的车辆用于工作中,燃油费、修理费成本不断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在使用中容易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不仅违反

15、相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广大干警的生命安全。三、原因分析(一)车辆编制体制不完善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4000件以上的定编50-70辆。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年审理案件在5000件以上的定编35-45辆;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上的定编25-35辆。*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层人民法院编制按照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1辆/5人的配备标准核定,而我市中院近年年审理

16、案件均在5000件以上,基层法院年审理案件均在2000至5000件左右,两级法院及人民法庭的实际编制和实有车辆数量都比较少,均达不到要求数量,难以保障办案的需要。(二)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个别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依法管车、用车”的重要性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上级出台的人民法院警车管理规定执行还不到位,相关的管理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没有很好地把对警车的使用管理当作大事抓实,管理好。监督不力导致管理难以落实。当前,基层法院对执法执勤车辆的监督管理仅仅依靠车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力度不够大,监督管理不力,监督管理效果不明显。以致于出现管理不严、措施不力、态度不坚决、查处不及时的问题。(三)对驾驶人员关心不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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