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炭买卖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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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煤炭买卖合同5篇最新煤炭买卖合同篇1卖方:买方: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_g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 _磅秤数为准。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 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日内付清。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ca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cag范围煤价每卡上 浮或下浮X吨。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

2、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卖方: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煤炭买卖合同篇2卖方:买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 的组织机构。第二条煤炭品质2.1煤炭产地: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

3、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年月日。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_货地点。(港口 菜单由买方负责)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 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 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 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

4、任和费用。第五条价格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 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 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5.3质量调整价: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二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W(Q2-120),按公式(2)计算;当 QlW(Q2-200 )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Q1公式(1)发热量调价二合同价格乂1Q21.5X(Q1-Q

5、2)公式(2) 发热量调价二合同价格xQ25.3.2硫分调价:当含硫量St,adW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 1扣2元,当含硫量St ,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6.1质量检验:6. 1. 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 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 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6.1.3买方应要求

6、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 日。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6.2数量检测: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6. 2. 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 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 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 行结

7、算。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 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 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 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 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 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 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

8、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 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 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 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7.1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 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 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9、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 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 权撤销信用证。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 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 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 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 地公证机关出具

10、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对方解除本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后生效。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甲方(供方):乙方(需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或委托人签字:法定

11、或委托人签字: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年月日年月日最新煤炭买卖合同篇3甲方:乙方: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总金额:二、矿方定期定时对煤碳质量进行化验,确保质量合格。三、矿方不负责运输,由需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四、购煤合同以预付款的方式进行开票,并加盖财务公章方可有效。五、货物以散装行式,不进行规格包装。六、矿方不得延期发货,如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与需方共同协商。七、本销售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年_月_日年_月_日最新煤炭买卖合同篇4甲 方(供方):乙 方(需方):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供需双方在平等互

12、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购销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 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一、煤炭品种质量明细表二、煤质调价2.1以表1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 kcal/kg,价格 增减(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同比例奖罚。若实际交货值低于基准值 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双扣或拒 收(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2.2 以表2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 作调整,实际交货“硫分”大于0.8%时,每超过0.1每吨扣2元,实

13、际交货“硫 分”大于1.0%时乙方有权拒收或双方价格另议。2.3 除2 . 1和2 . 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如发生超出2.1和2.2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三、合同价格:3.1 一票含税平仓价495元/吨(全额一票增值税),做为本合同煤炭结算基准 价。四、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4.1 交货地点:京唐港或塘沽港。4.2 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4.3 货物所有权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发生转移,收货单位以需方提供为准。五、数量、质量的确认5.1 数量确认:以装货港港口过磅单数量为准。5.2 质量验收:5.2.1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

14、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SGS)或华夏力鸿检验机 构进行船采检验为准,并以船采 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5.2.2甲、乙双方有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SGS)检验机 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5.2.3 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 传至乙方。甲、乙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受载煤船从装船 港离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 机构(SGS)进行复检,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 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

15、S)检验机构收费 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偏差70大卡以内还遵守原 检验结果。六、运输调度6.1 海运承运单位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在装船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 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动态预报。七、结算及付款7.1 乙方以传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务合同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本合同 生效。7.2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办理下水单,乙方见下水单付 80%货款,待第三方化验报告和水尺单出来后,甲乙双方核算无误后结清余款甲 方开出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一船一结算,以此类推。7.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7.4 港口建设费由甲方承担,装船前港口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八、违约责任8.1因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及船舶适航性抵港装船,造 成合同不能执行,或者甲方办理下水单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 款期限两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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