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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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鉴定标准导读: 篇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 篇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1906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

2、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平方

3、厘米(儿童达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注: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月后完成。)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注: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4、(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本条指斜视达5度以上。】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以原始C片为依据。山东: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重叠均在.2厘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注:鼻中隔骨折需手术治疗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

5、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注:以伤后鼓膜照片为依据。山东:须两次以上检查有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且位置基本相同,鉴定时复查鼓膜确有疤痕或穿孔者)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注:外耳道狭窄指与健侧比较缩小达1以上。)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山东:1.本款的听力是指语音听力。听力下降须有证据确证头面部有 篇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http:/l.shangdu.om0-10-27 22:3:编辑:chnaht 【发布单位】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证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7、。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键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厘米,儿童达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脸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

8、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

9、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

10、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厘米(儿童达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厘米(儿童达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肢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节指骨(不含第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个趾节

11、;(三)h骨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he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

12、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13、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度5以上(儿童以上);深度%以上(儿童%以上);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 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

14、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9年7月1日起试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1610199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 186722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总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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