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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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教务部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

2、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3、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

4、可延长两年,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一)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计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

5、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考勤与请假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

6、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在校期间(除假期外)请假出境者,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方式包括笔

7、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不计入学分绩点(GPA)统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公共体育课考核依据北京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主

8、任批准。 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当学期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待课程完成后,该成绩为实际成绩所替代。IP成绩不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选课手续并

9、在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

10、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

11、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休学与复学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

12、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

13、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

14、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

15、。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二) 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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