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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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 1、全省公办小学、初中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2、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

3、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

4、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

5、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在此之前,我省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

6、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确定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7、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如下: 全省普通初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145;小学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55,其中高级岗位可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具体比例见下表)。 湖北省普通初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 学校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2-4级小计 5-7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8-10级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11-12级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8、% % % % % % % 普通初中 10 10 2 4 4 40 12 16 12 50 25 25 小学 50 15 20 15 50 25 25 14、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同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在全省控制目标范围内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教育质量好,办学水平高的义务教育学校和艰苦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其高级、中级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对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以学

9、区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由乡镇中心学校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5、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0、。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控制总量和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11、。 20、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和等级的确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2、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3、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

12、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5、义务教育学校其他

13、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26、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按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7、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28、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29、省直单位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人员由主管部门和学校综合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4、厅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和人员,由主管部门和学校综合确定,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州)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由市(州)政府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3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

15、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1、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2、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备案及变更,按照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办理。 33、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34、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35、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6、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7、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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