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人员分布领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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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人员分布领域 一、社会服务领域(一)社会福利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1)老年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残疾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儿童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4)精神病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5)聋儿康复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6)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7)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福利类民间组织(1)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福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社会福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二)社会救助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1)农村敬老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救助管理站的部分工作人员;(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2、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救助类民间组织(1)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救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社会救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三)收养服务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1)收养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2、收养服务类民间组织(1)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收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收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四)社区建设1、社区事业单位(1)社区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1)城市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2)农村村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社区民间组织(1)社区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区基金会的部

3、分工作人员;(3)社区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五)优抚安置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1)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4)光荣院的部分工作人员;(5)军休所的部分工作人员;2、优抚安置类民间组织(1)优抚安置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优抚安置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优抚安置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六)慈善事业1、慈善类事业单位(1)社会捐赠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慈善类民间组织(1)慈善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慈善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慈善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

4、工作人员;(七)减灾救灾1、减灾救灾类事业单位(1)减灾备灾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减灾救灾类民间组织(1)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减灾救灾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减灾救灾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八)家庭生活服务(婚姻登记、婚介服务、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家庭生活服务类事业单位(1)婚姻登记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2、家庭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1)家庭生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家庭生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家庭生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九)殡葬服务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2

5、、殡葬服务类民间组织(1)殡葬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殡葬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殡葬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教育辅导1、教育类事业单位(1)各类学校的学生辅导员、就业服务指导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2)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3)工读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2、教育类民间组织(1)教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教育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民办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一)司法矫正1、司法矫正类行政单位(1)看守所的部分工作人员;(2)少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3)戒毒所的部分工作人员;(4)监狱的部分工作人员;(5)劳教所的部分工

6、作人员;(6)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7)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2、司法矫正类民间组织(1)司法矫正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司法矫正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司法矫正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二)就业服务1、就业服务类事业单位(1)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部分工作人员;(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2、就业服务类民间组织(1)就业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就业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就业服务类民办社会服

7、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三)医疗卫生1、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1)医院从事医政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员;(2)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医疗卫生类民间组织(1)医疗卫生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医疗卫生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医疗卫生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四)计划生育1、计划生育类事业单位(1)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部分工作人员;2、计划生育类民间组织(1)计划生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计划生育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计划生育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五)职工权益维护1、企

8、业(1)企业负责职工权益维护的部分工作人员;2、职工权益维护类民间组织(1)职工权益维护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职工权益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职工权益维护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六)青少年事务1、青少年事务类事业单位(1)青少年宫的部分工作人员;(2)儿童活动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3)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2、青少年事务类民间组织(1)青少年事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青少年事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青少年事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七)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1、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间组织(1)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社会

9、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十八)其它1、宋庆龄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2、中国红十字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红十字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二、社会管理领域(一)宏观社会管理1、中国共产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内设机构

10、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地区党组织群众工作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2、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3、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等事业团体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

11、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扶贫办、信访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老龄协会等事业团体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包括:(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2)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监所管理局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刑事侦查局负责打击

12、拐卖妇女儿童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应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3)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中国收养中心、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4)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

13、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司法行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5)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6)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农村卫生管理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疾病预防控制局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卫生行

14、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7)国家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8)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信访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9)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保障工作部、劳动

15、保护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工会组织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0)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少年部、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共青团组织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1)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的部分负责人以及相应内设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康复部、教育就业部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残联的部分负责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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