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安全生产目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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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安全生产目标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目标管理的内容和指标。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各区(县)、市属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

2、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直接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3、。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行政正职或委托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配置和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工作经费要保

4、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4.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职权审查把关;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加

5、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公示制度,对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7.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处置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城市、农村防灾教育、普法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9消防日”、“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

6、明示范岗”等活动,推进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建设,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安全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高危行业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10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

7、准确上报各类事故、职业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查处按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执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安全事故结案率达到10。 12.按规定参加市安全生产会议或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分解确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基准分值为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基准分值为5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8、。 第九条各区(县)、各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0日和次年1月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位的区(县)、前4位的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考核分值在8分以上(含8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区(县)、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分考核按照*市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事项)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各区(县)、各

9、部门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考核按照*市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第十三条职责范围内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区(县)或部门,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自治区红牌预警通报的区(县)或部门,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被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4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21元;被考核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2021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100

10、元;被考核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处罚人民币100元。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0%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80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80%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各区(县)、各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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