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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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一89Regul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handling no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 准 规 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本标 准 适 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2 引用标准GB 8 7 03 辐射防护规定GB 8 9 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9 1 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1 1

2、80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 1 92 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3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3.1 一般原则3.1.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3.1.2 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3.1.3 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中,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

3、定限值的三项原则。3.1.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3.1.5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3.1.6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a. 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b. 尽可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c. 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d. 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e. 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f. 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g.

4、 加强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3.2 剂量当量限值3.2.1 辐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执行GB 8703的规定口3.2 .2 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及食人和吸人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DIC,DA C) ,执行GB 8703的规定。3. 3 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3.3.1 辐射工作人员的体表、工作服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按GB 8703的规定控制。3.3. 2 工作场所的设备和用品,拟作为普通物件使用时,应执行GB8 703的规定。3.4 管理限值有关主管部门或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法人,可以根据

5、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管理限值。但它们不得超过3.2-3.3 条的基本限值及相应的导出限值。这些管理限值可包括:a. 放射性物质最大操作量和存放量;b. 工作场所各操作区的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程度;c. 邻近地区的辐射水平;d. 正常情况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e. 正常情况下工作箱内气溶胶浓度和辐射水平;f. 排出流的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活度;9. 某项实践活动中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和集体剂量当量限值;h. 判定防护设施必须更换或维修的有关参数等。4 操作安全要求4. 1 一般原则4.1.1 一切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均应制订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经辐射防护部门

6、审查批准后认真执行。必要时,对某些操作程序应事先通过“模拟操作”,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后才允许正式开展工作。4.1.2 操作过程中所用的器械、设备、仪器、仪表和传输管道等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4.1.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分区管理。人员通行和放射性物质传递的路线应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交叉污染。4.1.4 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或意外事故,要有充分的假想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可能的大事故,需制定应急措施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条件准备,必要时应在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演习,使操作人员具有较好的事故情况下的应变能力。4.2 操作条件4.2. 1 操作的放射性

7、物质的活度大于乙级实验室水平时,其操作均应在有适当负压的通风柜或工作箱内进行。粉末状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一般应在密闭的手套箱内进行。4.2.2 易于造成污染的操作步骤,应在铺有塑料或不锈钢等易去除污染的工作台面上或搪瓷盘内进行。尤其在操作液体放射性物质时,台面和搪瓷盘上应再铺上易吸水的纸或其他材料。4.2.3 操作中使用的器具应选用不易吸附放射性物质的材料。4.2.4 操作中使用的存放放射性溶液的容器应由不易破裂的材料制成。如果所用容器是易于破裂的,则其外面应加一个能足以容纳其全部放射性溶液的不易破裂的套桶。4.2.5 进行加热或加压的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过热或超压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双重

8、的保护措施。4.2.6 吸取液体的操作,必须用合适的负压吸液器械,4.2.7 拌有强外照射的操作,应尽量利用合适的屏蔽或使用长柄操作机械等防护措施,且操作力求迅速。4.2.8 若需要开启密闭工作箱门放人或取出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操作时,应有安全措施,并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4.2.9 进行污染设备检修时,必须事先拟出计划,主要有工作内容及采取的防护措施,经防护人员审查同意并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4.3 个人防护4.3.1 操作开放型放射物质的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正确穿戴好所需的各项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4.3.2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用裸露的手进行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污染物件的操作。

9、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不允许以用口吸取液体的方式进行操作。4.3.3 放射工作场所内严禁进食、饮水、吸烟和存放食物等。4.3.4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应仔细进行污染检查与清洗。在甲、乙级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工作完毕后应进行淋浴。4-3-5 个人防护用具应经常清洗,污染超过相应水平时应停止使用。污染的工作服必须在专设的有放射性操作条件的洗衣房或洗衣池内洗涤。4.3.6 各级放射性工作场所应根据所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特点配备适当的医学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箱,供事故时使用。严重污染事件的医学处理应在医学防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4.4 其他安全措施4.4.1 存在临界安全问题的操作,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临界安全的规

10、定。4.4.2 工作人员操作完毕离开工作场所时,应关好实验室的门窗,关闭气、水和电源。4.4.3 操作易燃易爆物质,或操作中使用高温、高电压和高气压设备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5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5. 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并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的保管,领用、注销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5.2 放射性物质的保管5.2.1 要建立健全各种放射性物质的帐目(如交收帐、库存帐、消耗帐),加强库房管理,严防丢失。5.2.2 在各级放射性工作场所贮存的放射性物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应及时将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放回专用贮存场所妥善保管。5.2.3

11、 放置放射性物质的保险橱和容器,必须容易开启和关闭。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漏。容器外必须贴有明显的标签(注明元素名称、理化状态、射线类型、活度水平、存放起始时间和存放负责人等)。保险橱外必须有“电离辐射”标志。5.2.4 必须将放射性物质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场所.不得将放射性物质与易姗、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放在一起。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须备有可靠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5.3 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和注销领用人一般应做到:a. 懂得放射性和辐射防护知识.领用时履行登记手续;b. 按期归还;c.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d 不准擅自转借;e. 用毕办理注销手续 。5.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定期

12、清点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解决6 放射性“三废”的收集、处理和处里6.1 一般原则6.1.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a. 尽量降低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b. 采用废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c. 放射性废液和固体废物按照GB9 133的规定收集;d. 低于豁免限值的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分开收集;e. 对携入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物质的量进行限制;f. 尽可能对污染物进行去污,去污后能够利用的应继续利用;B.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中应认真研究“三废”的综合治理和利用。6.1.2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

13、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三废”处理(包括综合治理和利用),排放、运输和贮存等的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6.1.3 应有专人负责放射性“三废”的收集、处理和处置;应将收集、处理和处置的情况分别加以记录,建立档案长期保存。6.1.4 放射性废物一次性向环境排放时,必须提出放射性核素的组分、浓度、总活度、排放方式、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6.1.5 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好“三废”,禁止乱排、乱扔、乱倒、乱放放射性物质。严禁把带有放射性的废物当作一般垃圾处理。严禁把低放废物与高放废物混在一起处理。6.2 放射性废液6.2.1 放射性废液应排放到规定的废液处理系统中,或

14、妥善地收集在密闭的容器内。盛装废液的容器,除了其材质应不易吸附放射性物质外,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容器万一破损时其中的废液仍能收集处理。遇有强外照射时,废液收集地点应有外照射防护措施。62.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一般均应建立完善的低、中、高放废液收集或处理系统,确保产生的废液得到妥善处理.6.2. 3 使用少量或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单位,可采取衰变或稀释方法设立放射性废液处理处置系统,其处理或处置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防渗漏能力。6.2.4 放射性废液向环境排放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放射性浓度及总活度必须低于相应的限值。6.2.5 放射性废液中,不准掺有固体杂质。不准向一切生活污水下水系统

15、排放任何放射性废液;不准利用生活污水下水系统洗涤任何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6.3 放射性固体废物6.3. 1 放射性工作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要按照GB 9133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收集于专用容器内。放置废物的地点应酌情设置外照射的防护措施。盛放易挥发的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保持密封不泄漏。对易嫌易爆的放射性废物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燃防爆措施。6.3.2 各工作场所的废物,应及时送废物暂存间妥善存放。该暂存间应有足够的通风换气能力和辐射屏蔽能力。具体要求按GB 11928执行。6.3.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废物(包括废弃的放射源),必要时应送城市(地区)废物库集中存放处置送贮的放射性废物要符合废物库送贮要求,严禁将液态废物混入固体废物中。6.3.4 产生放射性废物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固体废物贮存库,确保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处置。6.3.5 对于半衰期短的废物可用放置衰变的办法,待放射性物质衰变到豁免值后作普通废物处理,以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数量。6.4 放射性废气排放6.4.1 对工作场所放射性废气或气溶胶的排放系统,要经常检查其净化过滤装置的有效性。6.4.2 由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排放造成的公众生活环境中的气载放射性核素的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GB 8703规定的关于公众成员的DAC值。6.4.3 凡预计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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