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开发合同汇总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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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作开发合同汇总七篇 合作开发合同 篇1(2248字)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为了保证爱客电子商务、快乐农场平台和双方战略合作服务行为的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服务相关条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委托协议如下:一、合作内容1、甲、乙方双方就在农场(菜园、现代农业基地、绿色农业基地果园、现代园艺场养殖场、现代养殖场,如养鸡、养猪、养羊、养牛、养鱼、养鸽等养殖场)分包种植合作服务上达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承诺选择乙方作为甲方快乐农场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之一;乙方承诺为甲方分包的脐

2、橙项目提供最优惠、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最优质的代种代养代管技术服务,并且为快乐农场提供脐橙代种代管外包服务的交钥匙技术服务。2、若乙方在自身的市场业务开发中含有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现代农业基地、果园基地等项目,乙方承诺首选甲方作为乙方项目的主要电子商务服务商并建立长期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3、乙方承诺可以拿出颗脐橙或亩脐橙场作为甲方网上包种和预购回购业务进行战略合作;乙方同时承诺为甲方会员提供标准化、规范化、高品质的种植技术服务、采摘服务、配送服务、摄像拍摄、会员上门采摘接待服务等。4、乙方委托甲方在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项目中担任乙方合作服务商及宣传服务提供商。具体包括:甲方在所经营服务的包、种

3、、养等快乐农场服务项目中向愿意使用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的相关会员、企业推荐使用乙方的赣南脐橙园艺场包种业务与产品。推荐项目的具体种植技术服务、采摘服务、配送服务、摄像拍摄、会员上门采摘接待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对快乐农场的会员或企业用户提供服务及技术配合。二、权利义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公司概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及内容是真实、有效及合法的。2、甲方应积极推荐乙方参与甲方快乐农场会员发展和宣传推广活动。3、甲、乙双方应指定胜任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保持联系,甲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应及时与

4、甲方交流探讨,以促进包种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提供全程种植外包服务。4、在种植外包商务服务中,甲、乙双方对对方的有关商业机密信息及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5、本协议确定的项目(上述第一条,下同),在未另定书面协议更改之前,视为甲方受托服务项目,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6、如果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或企业用户选择分包分种乙方的脐橙园艺场果树成功,即以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或企业用户签署合同或接受协议为标志,乙方应在甲方会员或企业用户接受协议或签署分包种植合同后,依据会员接受协议条款,甲方与乙方签署正式的分包分种外包种植协议。7、乙方应在与甲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后日内告知与甲方快乐农场合作的脐橙园艺场进行分

5、区分块标志管理、按甲方要求对果树进行会员标签识别管理、摄像照相图片采集上传管理服务等。8、甲方确认乙方参与甲方快乐农场合作的脐橙园艺场符合要求后,按照甲方会员发展和包种业务数量要求,将按照有关甲方预购回购乙方果树分包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定金。中途施肥、灌溉、松土等服务甲方不支付任何人工费用,统一等待果树果实成熟进入采摘完成后,整个果树分包分种业务年度结束,甲方按分包分种预购合同条款和果树果实实际重量和数量按照原始合同约定回购价格将剩余90%果实回购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将甲方采摘下来的果实按照标准化包装纸箱打包装箱,统一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9、双

6、方了解,乙方的权利取决于甲方与会员客户签署合同或接受协议的信息,甲方亦了解,由于乙方极可能须对所签署相关分包分种外包合同的内容负保密义务,因此,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其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或用户接受协议,甲方同时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所披露合同内容的保密责任。三、协议变更1、本协议经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的第一阶段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为五年,甲、乙双方均可在第一阶段合作期限到期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请求,双方经协商之后可延长合作期限,并订立补充协议。3、如果乙方未

7、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快乐农场会员提供所需的包种分包技术服务,甲方除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外,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四、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开发合同 篇2(1174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第二、合作条件:(

8、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

9、,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第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第六、违约责任(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

10、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甲 方: 乙 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合作开发合同 篇3(10014字)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11、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_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_主

12、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

13、、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_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14、,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

15、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_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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