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重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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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卫生法的特征(P3)(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3、卫生法的要素:指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构成卫生法的基本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P7)4、卫生法律规则: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

2、式和法律后果构成。分类:1) 从内容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2)强制程度上: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3)内容明确与否: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5、行为模式可分为:可为模式(授权性法的规则)应为模式(命令性法的规则)勿为模式(禁止性法的规则)6、 法律后果可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7、 卫生法律原则:指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 特有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3、8、 卫生法律概念(conceptsofhealthlaw)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三大特征语言、法律、实践性9、卫生法的渊源: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实质渊源:即法的本质效力渊源:法的拘束力来源形式渊源:表现形式为制定法10、 卫生法的体系:根本法律 普通法律 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1、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

4、则: (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 (1)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有关机关裁决12、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3、卫生法的生效(1)第一,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第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第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14、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15、溯及力指某一法规对它

5、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对违法制裁方面,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6、卫生法的空间效力(P22)(1)全国范围内有效(2)一定区域内有效(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17、卫生法对人的效力(P22)(1)普遍适用:(2)特定对象的适用:(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第二章 卫生监督1、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P38) (1)行为的主体合法:法律、法规设定的 (2)行为不超越权限标准地域;事项;级别;授权的法律、法规。 (3)行为内容合法合乎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明确,符合基本原则,不损害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4)行为符合法定

6、形式: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2、 一般依据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可以发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确定力是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P39)缺一不可确定力(determination):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拘束力(restriction):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1、卫生

7、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P48) (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事实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2、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P5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是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中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 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能力要求:(1)权力能力: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

8、体依法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能力。(2)行为能力: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能力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身体、生命与健康;物;行为(1)身体、生命与健康:最高层次客体(2)物: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保护公众健康活动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即与公众生命健康有关的一切物质。须具备以下条件:应得到法律之认可应为人类所认识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须具有独立性,一般不能脱离主物(3)行为: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最普

9、遍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主动、积极的行为,既有合法也有违法的作为不作为是消极、不做的行为,也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P53)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为:卫生监督机构:权利:公务权:行政、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权;许可、命令和决定权;违法依法制裁权。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义务。相对人: 权利:许可申请;监督;权检举、起诉和申诉;获得赔偿和补偿权等。 义务:守法;接受监督;承担违法责任。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1、卫生监督主体: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0、的机构。包括: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组织和机构。2、卫生监督主体组成1、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他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Healthsupervisors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聘任,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第五章 卫生监督的依据1、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作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适用规则: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同位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卫生标准(hygienicstandard):是指为实施

11、国家卫生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以医药卫生科学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1、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2、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P101)1)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相对人3)前提是想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目的是行政惩戒制裁3、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P1

12、02) 1)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2.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 3.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 2)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1.处罚的公开:处罚的规定、执法人员身份、处罚程序 2.处罚的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适当、公平,没有偏私。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处罚救济的原则: 处罚时,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申辩; 处罚后,要告知相对人有寻求救济的权力,及救济的期限、途径。4、一事不再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对已受处罚的行为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再实施处罚;对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卫生行政部门

13、分别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多次处罚;对不仅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而且还违反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应受处罚的行为,如果另外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已对相对人实施了罚款处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处罚时,不得再施以罚款的行政处罚。(P103)5、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处罚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行为时的分工与权限。(一)地域管辖:同级别地点:行为预备地、经过地、行为实施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二)级别管辖:不同级别县级、省级:各辖区内。卫生部:重大、复杂的案件。(三)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四)移送管辖:不属于自己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但不得二次移送,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五)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6、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P104)1.不予或免于处罚:形式上违法,但实际上不应担责不予: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超过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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